凤人常〔2024〕22号
关于接受马顺龙请求辞去县十七届人大代表的决定
(2024年8月28日凤阳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马顺龙向县人大常委会书面请求辞去县十七届人大代表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凤阳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接受马顺龙的辞职请求。
2024年8月28日
抄报:市人大常委会,县委。
抄送:县政府,县政协,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委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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