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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接受蒋保斌请求辞去县人大常委会委员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4-08-30 14:46:56 作者:凤阳县人大 浏览:9066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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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人常〔2024〕21号

 

关于接受蒋保斌请求辞去县人大常委会委员的决定

(2024年8月28日凤阳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因工作需要,蒋保斌请求辞去县人大常委会委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凤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凤阳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接受蒋保斌的辞职请求,报凤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2024年8月28日

抄报:市人大常委会,县委。

抄送:县政府,县政协,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委组织部,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各乡镇,县经济开发区,凤宁现代产业园(硅工业园),县直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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