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人常〔2024〕21号
关于接受蒋保斌请求辞去县人大常委会委员的决定
(2024年8月28日凤阳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因工作需要,蒋保斌请求辞去县人大常委会委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凤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凤阳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接受蒋保斌的辞职请求,报凤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2024年8月28日
抄报:市人大常委会,县委。
抄送:县政府,县政协,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委组织部,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各乡镇,县经济开发区,凤宁现代产业园(硅工业园),县直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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