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审议意见

关于印发《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审议我县矿山生态修复工作开展情况报告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2-26 18:06:01 作者:凤阳县人大 浏览:2071 次
【字体大小:

凤人常〔2023〕59号

县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6日,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听取了县人民政府《关于我县矿山生态修复工作开展情况报告》。经整理形成审议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办理,整改落实情况于2024年2月26日前,将办理情况一式10份报县人大常委会,并将电子档材料发到邮箱:ahfyrdmsk@163.com。

 

附件:

1、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审议我县矿山生态修复工作开展情况报告的意见

2、关于我县矿山生态修复工作开展情况的调研报告

2023年12月26日

抄报:市人大常委会,县委。

抄送:县政协,县监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资规局,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附件1 

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审议我县矿山生态修复工作开展情况报告的意见

 

县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6日,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听取了县人民政府《关于我县矿山生态修复工作开展情况报告》。经过讨论,常委会组成人员同意报告所反映的情况,并提出如下审议意见: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认为,凤阳县人民政府坚持习近平总书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生态环境保护重要思想为指导,近年来积极争取省级专项资金1230.4万元,县财政投入13168.57万元,先后完成19个废弃矿坑的修复治理,通过矿山修复、美化生态环境,消除安全隐患,优化资源配置,盘活存量土地,实现资源再生。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时还指出,全县矿山生态修复工作取得一定成绩,但是还存在诸多问题和挑战。突出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矿山修复标准有待提升。(二)矿山修复技术力量有待提高。(三)矿山修复监管有待加强。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今后需加强以下四个方面工作:

(一)强化规划编制,科学开展矿石生态修复新形式。一是县政府及主管部门依据国土空间及生态修复规划,加快开展矿山生态修复规划编制工作,科学开展矿石生态修复。二是矿山生态修复工作要从实际出发,将城市周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地质遗迹保护区、主要交通干线两侧可视范围、饮用水源地保护区以及历史文化保护区等区域的废弃矿山列入优先治理范围。

(二)加强部门联动,快速形成矿山生态修复新格局。一是县政府要强化组织领导,落实相关职能部门责任,同时鼓励多方参与矿山生态修复全过程监测监管。二是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充分运用自然资源相关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矿山生态修复。

(三)强化制度建立,优化矿石生态修复新标准。一是认真研究中央、省、市关于矿山修复治理的相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符合我县矿山生态修复管理机制。二是矿山生态修复涉及各方责任,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落实“边开采、边修复”以及后期实行修复验收、后期管护等制度。三是对已完成生态修复的区域,严格落实不定期抽查、定期评估、属地政府、矿山企业、社会投资方以及公众共同参与的监督管理。

(四)强化过程创新,提升矿山生态修复新效益。一是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开发式治理和市场化运作”的原则,激励社会资本参与矿山生态修复。二是有关职能部门应引进先进的修复技术和设备,切实提高矿山修复的效果和水平。三是对验收合格生态修复工程,属地应建立专业化、社会化管护队伍,对基础设施的运行、生态系统演替过程进行监测和管护,确保经修复的生态系统持续向好发展。四是利用矿山修复后的国有建设用地发文化、旅游、体育、休闲、种植、社会福利等产业,使生态修复工程长期发挥多方面效益,实现国土效益可持续利用。

 

 

附件2: 

关于我县矿山生态修复工作开展情况的调研报告

县人大常委会调研组

 

主任、各位副主任、委员:

根据县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安排,10月9日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胡夕宝带领县人大常委会调研组,对我县矿山生态修复工作开展了专题调研。调研组实地查看武店镇刺山北与武店镇子母山两个废弃矿山治理项目,并召开座谈会,听取了县政府、县资规局、县生态环境分局等职能部门关于全县矿山生态修复工作开展情况的汇报,了解我县矿山生态修复工作现状及存在问题,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

近年来,凤阳县人民政府坚持习近平总书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生态环境保护重要思想为指导,积极争取省级专项资金1230.4万元,县财政投入13168.57万元,先后完成19个废弃矿坑的修复治理,治理面积约275公顷。其中刘府光岭子一带和西泉镇孟孟街—石榴顶两个废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在确保废弃矿山年度修复任务完成的同时,新增耕地1080余亩,并为全县提供了土地增减挂指标459亩。通过矿山修复、美化生态环境,消除安全隐患,优化资源配置,盘活存量土地,实现资源再生。

(一)加快矿山生态修复规划编制促修复。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国家战略部署,深化、细化《安徽省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滁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中关于生态修复的目标要求,2022年凤阳县人民政府根据《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市、县级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皖自然资修函〔2022〕29号)要求,启动凤阳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编制工作,目前,形成修复规划初步成果。

(二)推进有证矿山生态修复方案编制促修复。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按照应编尽编原则,督促全县23家持证矿山企业加快编制完成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二合一”方案》,并通过登记机关专家评审和备案。按照“谁开采,谁治理”的原则,督促矿山企业采取“边开采、边治理”修复治理。2020年至今全县在建与生产矿山修复面积达到785.46亩,建设监测点154个,使用基金2351.72万元。

(三)推进矿山企业绿色创建展新颜。按照《安徽省绿色矿山建设规划》《安徽省绿色矿山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县政府设立建设绿色矿山领导小组办公室,针对各矿山矿区不同现状,积极引导矿山企业创建绿色矿山建设。其中,凤阳琅琊山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灵山-木屐山矿区玻璃用石英岩矿11号段于2020年1月通过国家级绿色矿山遴选;滁州中都瑞华矿业发展有限公司灵山-木屐山矿区新2号段石英岩矿于2021年12月完成省级绿色矿山遴选申报工作;凤阳和泰矿业有限公司石门山矿区东矿段冶金用石英岩矿和安徽大华东方矿业有限公司凤阳县灵山-木屐山矿区玻璃用石英岩矿15号段创建省级绿色矿山实施方案分别于2022年9月7日、2022年12月28日通过专家评审;企业在做好“边开采、边治理”的同时,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完成绿色矿山展新颜。

二、存在问题

(一)矿山修复标准有待提升。一是部分矿山企业对开展矿山修复治理思想态度不能及时转变,对矿山生态修复的科学性认识不足,认为矿山生态修复仅仅是简单绿化,对绿化的要求可持续不长。二是部分矿山企业责任心不强,在实际矿山修复中采取边开采、慢治理、慢修复,导致修复不及时、不彻底,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二)矿山修复技术力量有待提高。矿山修复是一项长期性、复杂性的工作,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部分上规模的大型矿山企业能够外请专业团队在矿山修复中按照高标准、高要求施工修复,而个别企业工程施工队伍对矿山生态修复的系统性、整体性、科学性认识不足,受到技术水平和资金的制约,无法按照高标准、高要求进行施工修复,难以达到真正的修复要求。

(三)矿石修复监管有待加强。县建设绿色矿山领导小组办公室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未能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生态修复监测工作体系,未能做到对矿山生态修复全程动态指导、监督、监测。县建设绿色矿山领导小组办公室做为牵头单位,督查监管责任有待加强,还需要进一步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出专项督查工作的重点、要点、长效管护点 。

三、几点建议

(一)强化规划编制,科学开展矿石生态修复新形式。一是县政府及主管部门依据国土空间及生态修复规划,充分考虑历史遗留矿山和正在开采矿山的废弃矿区土地利用现状、开发潜力、地质环境安全和生态保护修复适宜性等,加快开展矿山生态修复规划编制工作,科学按照“治好山上,保护山下”的思路开展矿石生态修复。二是矿山生态修复工作要从实际出发,区别主次先后和轻重缓急,将城市周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地质遗迹保护区、主要交通干线两侧可视范围、饮用水源地保护区以及历史文化保护区等区域的废弃矿山列入优先治理范围。

(二)加强部门联动,快速形成矿山生态修复新格局。一是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不仅仅资规部门,还涉及环境保护、水利等相关多个职能部门,同时还涉属地政府、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群众等多方面。县政府要强化组织领导,落实相关职能部门责任,同时鼓励多方参与矿山生态修复全过程监测监管。二是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充分运用自然资源相关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矿山生态修复。

(三)强化制度建立,优化矿石生态修复新标准。一是认真研究中央、省、市关于矿山修复治理的相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符合我县矿山生态修复管理机制。二是矿山生态修复涉及各方责任,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明确采矿权人、非法开采行为人为矿山生态修复责任人;规范矿山生态修复与利用的过程管理,对采矿权人生态修复建立了“全链条”管理制度,包括前期方案报批制度,中期采取具体生态修复措施、落实矿山生态修复基金制度和“边开采、边修复”制度,以及后期实行修复验收、后期管护制度。三是对已完成生态修复的区域,严格落实不定期抽查、定期评估、实时监管以及社会公众日常监督的要求,推动形成属地政府、矿山企业、社会投资方以及公众共同参与的监督管理。

(四)强化过程创新,提升矿山生态修复新效益。一是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开发式治理和市场化运作”的原则,推动社会资本与技术相对接,激励社会资本参与矿山生态修复。二是有关职能部门应加强矿山修复技术的研发推广,引进先进的修复技术和设备,切实提高矿山修复的效果和水平。三是对验收合格生态修复工程,属地应建立专业化、社会化管护队伍,对基础设施的运行、生态系统演替过程进行监测和管护,确保经修复的生态系统持续向好发展。四是利用矿山修复后的国有建设用地发文化、旅游、体育、休闲、种植、社会福利等产业,鼓励土地使用人按照弹性年期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使生态修复工程长期发挥多方面效益,实现国土效益可持续利用。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