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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3-06-21 17:12:14 作者:凤阳县人大 浏览:34558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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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1年7月31日凤阳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08年7月4日凤阳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09年11月25日凤阳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23年6月 12日凤阳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规范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重大事项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依法履职,坚持从实际出发,促进重大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第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一)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城乡建设、民政、社会保障、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和项目;

(二)中共凤阳县委建议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三)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大常委会授权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四)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遵守和执行的重大措施;

(五)推进依法治县,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事项;

(六)事关全县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

(七)县人民政府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调整方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调整方案;

(八)县人民政府预算调整方案、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及上一年度决算;

(九)撤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十)撤销县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一)确定和变更县标、县树、县花;

(十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检察委员会委员的意见而提请决定的事项;

(十三)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票决的民生实事候选项目,应当经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后,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十四)宪法、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县人大常委会可以提出意见建议,必要时作出决议决定:

(一)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

(三)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以及查出问题整改情况;

(四)事关全县发展重点和长远发展的重大改革举措;

(五)县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重要规划的编制、修改和实施情况;

(六)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社会救助、养老、物价、就业、收入分配、住房保障、食品安全等涉及全县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和重大项目的实施,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重大财政支出项目;

(七)重大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重大环境事件和公共卫生事件、重大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性事件的应对处置情况;

(八)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

(九)县人民政府关于地方金融工作有关情况;

(十)县人民政府对国有资产的管理情况;

(十一)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的实施方案;

(十二)乡镇(街道)的设立、撤销、合并、变更的实施方案;

(十三)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十四)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

(十五)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一委两院”)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贯彻执行情况;

(十六)其他应当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下列国家机关、机构和人员可以依法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

(一)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二)“一府一委两院”;

(三)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

(四)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

(五)县人大代表十人以上联名。

第六条 重大事项议案或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与重大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三)决策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说明,以及相关统计数据和资料;

(四)有关方面对重大事项的意见、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由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一府一委两院”、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提出的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再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县人大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提出的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再决定是否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按照县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进行。

第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重大事项报告前,主任会议可以组织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县人大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县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就有关事项组织调查研究。

第十条 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前,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必要时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通过媒体征求社会意见。

第十一条 县人大常委会审议重大事项议案或者报告时,“一府一委两院”负责人应当到会作出说明,回答询问、听取意见;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也可以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到会作出说明,回答询问、听取意见。

第十二条 提请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县人大常委会一般应当在两个月内审议,并作出决议、决定。

第十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作出的重大事项决议、决定,县“一府一委两院”应当执行,并在决议、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执行情况;对需要较长时间办理的,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可以分阶段报告。

第十四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对“一府一委两院”执行决议、决定情况,应当进行跟踪督办。督办情况的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十五条 “一府一委两院”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人大常委会可以采取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备案审查等方式依法进行监督: 

(一)应当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不报告的;

(二)应当由县人大常委会决定的事项而自行作出决定的;

(三)对县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不执行的;

(四)在决议、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未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执行情况的。

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有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情形的,由县人大常委会责令改正或者依法撤销。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相关机关或者责任人员,按照《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相关情况,应当向县人大代表通报,通过网络、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11月25日凤阳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凤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同时废止。

 

 

 

《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第五十六条:

有前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常务委员会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作下列处理:

(一)对有关机关或者工作人员进行通报批评;

(二)责成有关机关或者工作人员向常务委员会作出书面检查;

(三)责成有关机关、单位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四)对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决定免职、撤职;

(五)对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案。

有关机关、单位对责任人员的处理,应于交办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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