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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

发布时间:2022-11-02 16:52:31 作者:凤阳县人大 浏览:55554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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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1月4日凤阳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2年10月27日凤阳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任免。

第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任免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有关人员,以及法律规定应由县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其他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任免范围

 

第四条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

第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主任会议在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常委会会议任免。

第六条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主任会议在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大代表中提名,常委会会议通过。

第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的主任、副主任、委员,由常委会主任提请常委会任免。

第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县人大常委会辞去常委会的职务。

第九条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县长的提名,决定副县长的个别任免。

第十条 根据县长的提名,决定县人民政府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人员的任免。

新的一届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依法选举产生后,应当在两个月内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县人民政府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人员。

第十一条 根据县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名,任免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第十二条 根据县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第十三条 根据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任免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第十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由常委会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县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第十五条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人民政府县长、县监察委员会主任、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如果由不是本级副职的人代理,则应当先由常委会任命为副职,再决定其代理。

第十六条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县监察委员会主任,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由县人大常委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决定接受辞职后,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县人民检察院报经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十七条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主任会议的提请,决定撤销县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由县人民法院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县人大常委会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对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三条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

主任会议可以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对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三条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

县人大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对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三条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由主任会议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以后的常委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十九条 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人事任免案(含撤职案),提请单位应当在常委会会议召开10日前(由县人大常委会进行考察和公示的在20日前),将人事任免案送至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

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人事任免案,须说明拟任免人员的基本情况、主要政绩表现、任职理由、民主推荐、公示情况等。提请免职、撤职的,须附有免职、撤职理由等。

第二十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织拟任命人员进行法律知识考试,成绩合格者方可提请任命。

考试不合格者,进行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不得提请任命。

第二十一条 拟任命的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由县人大常委会进行考察和公示。

第二十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机构对人事任免案进行初步审查,并向主任会议汇报人事任免案情况,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审议人事任免案时,提请人事任免案的有关机关负责人应到会介绍拟任免人员的情况,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在审议中如发现拟任人选有重大问题或者有争议的,提请单位应当作出说明。如有重大问题未能说清或者分歧意见较大,经主任会议研究决定,该项任命可暂不付表决,交由有关单位对拟任人选情况进行调查。

第二十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表决任命事项前,被提请任命的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应到会做供职发言。

其他需要到会做供职发言的人员,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二十五条 撤职案在投票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委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委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决定人事任免事项,采用电子表决器或者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表决时,实行逐人表决,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以实行分类合并表决。

表决以县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连续两次未获通过的,本届内不得再提请任命为同一职务。

第二十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任免、决定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单,由县人大常委会按照有关规定通知县主流媒体予以公布,并发文通知提请单位。

第二十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人员,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颁发任命书。任命书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签署。

县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的主任、副主任,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任命后由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当场颁发任命书。其他人员的任命书一周内转请提请机关颁发。

第二十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应按照《安徽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第三十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在接到任命书的三个月内,制定出施政计划,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每年年终向县人大常委会作一次书面述职报告,每届任期内向县人大常委会口头述职,接受评议。

第三十一条 经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任期到本届县人民代表大会届满为止,不另行办理免职手续。

经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其他人员,换届后职务未变动的,不再重新任命。因工作变动或者退休,须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免职手续。在任职期间逝世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第三十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在机构撤销后,其职务自然免除,不再办理免职手续。所在机构名称改变,而基本职责范围没有变动的,可以不重新办理任免手续,由原提请机关报常委会备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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