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27日凤阳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央和省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经济社会事务管理中的作用,推进民生实事项目决策和实施的民主化科学化法治化,更好发挥人大代表的主体作用,根据地方组织法、代表法、监督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以下简称代表票决制),是指政府在广泛征求人民群众意见建议基础上提出民生实事候选项目,经县人大代表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以投票表决方式选择决定正式项目,交由政府组织实施,并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监督的制度。
纳入代表票决制工作的民生实事项目,主要是以政府财政性资金投入为主,由县政府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具有普惠性、公益性且社会效益较为突出的民生类公共事业项目,一般应在当年度可以完成,确需跨年度分步实施的,应有明确的年度阶段性目标。
第三条 代表票决制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量力而行。
第二章 征集和初定
第四条 民生实事项目建议征集由县政府组织实施。县政府对下一年度需要实施的民生实事项目,应从每年9月至10月开始,通过新闻媒体、座谈、调研等多种方式,公开征求县直各部门、各垂直管理单位、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县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县人大常委会依托代表工作平台以多种形式组织代表广泛听取、收集群众意见、建议,为政府征集项目提供参考。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30天。
第五条 公开征求意见结束后15日内,县政府对征集到的建议项目进行分类、整理和初步筛选,并组织县有关部门,就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进行充分研究和论证,拟定初选建议项目。对于配合上级政府组织建设、由县政府实施续建以及配套主体项目辅助建设等项目,一般不列入初选建议项目。
第六条 初选建议项目拟定后,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形成初选项目,并依次提交政府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县委常委会研究审定后,形成民生实事初步候选项目(差额比例不低于20%)。民生实事初步候选项目再经县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成为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审议票决的民生实事候选项目。
第三章 审议和票决
第七条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民生实事候选项目的确定过程和每一项候选项目的具体情况(项目名称、主要内容、实施主体、投资额度、相关要求)作为县政府工作报告的配套材料,书面印发代表。大会安排必要时间组织代表审议,收集代表提出的意见。大会期间,县人大代表可以就提交票决的候选项目的具体问题,包括变更项目的具体内容、调整建设完成时限等提出意见建议,代表的合理化建议县政府应积极吸纳。
第八条 大会主席团应提出代表票决办法(草案),明确项目预定应选数、候选项目差额比例、表决方式、项目确定和公布方式等,经人大代表审议,大会表决通过后组织实施。经审议后的候选项目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上由代表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票决,结果在全体会议上宣布,并向社会公开。民生实事重点项目的得票数应超过实际到会代表半数,从高到低排列后,按照预定的应选数确定。
第四章 监督和评估
第九条 县政府应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闭幕后1个月内,根据票决结果进行项目任务分解,明确责任单位、责任领导、实施计划,形成民生实事项目建设计划书,书面报县人大常委会。
第十条 县政府应严格按照预算精心组织实施民生实事项目,加强对项目实施进度、质量和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等的督促检查,自觉接受县人大代表、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及时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项目实施的进展情况。
第十一条 县政府在民生实事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不可抗力,无法在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需要对现有项目予以中止、调整的,应及时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县人大常委会如作出相应调整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备案。
第十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将民生实事项目的实施工作列入年度监督工作计划,运用执法检查、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专题询问、集中视察、实地调研等形式,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督促政府完善民生实事项目办理工作机制。
第十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应适时听取和审议县政府民生实事项目完成情况的报告,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报县委,纳入年度相关工作考核内容,并向县人大代表公开。
第十四条 对执行不力未能如期完成的民生实事项目,县人大常委会可通过询问、质询等方式强化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乡镇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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