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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县人大代表 县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办法

发布时间:2022-05-26 08:39:28 作者:凤阳县人大 浏览:49677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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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20日凤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联系县人大代表和县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工作,增强代表履职意识,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凤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每人固定联系3名县人大代表。县人大代表联系原选区群众不少于10人。

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的名单、代表联系群众的名单,由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自行确定,并报县人大常委会人选工委备案。

第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县人大常委会主任联系县人大代表的具体服务联络工作,县人大常委会各工委负责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联系县人大代表的具体服务联络工作。

第四条  各乡镇人大主席团、街道工作机构协助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做好联系县人大代表活动的相关服务工作。县人大代表所在的单位要协助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做好联系县人大代表活动的服务保障工作。

第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县人大代表,其所在单位必须给予时间保障,并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他待遇。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采取走访、座谈、电话、书信、邮件等方式加强与代表的联系。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等组织开展的有关执法检查、调研、视察、审议、培训等工作和活动,应邀请相关方面的代表参加,听取代表意见。

第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县人大代表的主要内容:

(一)听取县人大代表对宪法和法律、法规以及全国、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贯彻执行的意见和建议;

(二)传达全国、省、市人代会会议精神;

(三)听取县人大代表对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情况的意见和建议,向县人大代表通报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情况;

(四)听取县人大代表对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了解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社会热点、难点问题;

(五)听取县人大代表对代表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六)听取县人大代表对县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职情况的意见和建议;

(七)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根据会议议题,邀请县人大代表列席会议,听取代表意见和建议;

(八)县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的执法检查、专题询问、满意度测评等活动,可以邀请相关方面的代表参加;

(九)积极反映并帮助解决代表在执行职务中遇到的一些实际问题和困难。

第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所联系人大代表提出的需要办理答复的意见和建议,由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落实承办单位,督促承办单位认真办理,并限期答复代表。

第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所联系人大代表反映的信访事项,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信访科转办,并督办落实。

第十条  县人大常委会委托各乡镇人大主席团,本着就地就近便于组织活动的原则,建立代表小组,并协调组织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县人大代表要积极参加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履职活动。要采取通过向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公布联系电话、开展专题调研和视察、走访座谈、参加代表小组活动等多种方式直接联系人民群众,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县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内容:

(一)向人民群众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向人民群众宣传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并了解基层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听取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意见和建议,了解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的要求,为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参加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提出议案与建议、批评和意见做准备;

(四)围绕县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安排,征求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为应邀列席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参加执法检查和调研视察等做准备;

(五)县人大代表要积极参加所属代表小组活动,在原选区接待选民,向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报告执行代表职务、履行代表义务的情况。

第十三条  县人大代表在联系人民群众时,对原选区和人民群众提出的意见、建议、要求和反映的情况,要认真研究分析,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将有关意见、建议、要求和情况,经调查研究后认为可作为意见建议或议案的、以代表意见建议或议案的形式提出;

(二)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方面的有关意见、建议,能够当场回答的,当场予以回答。不能当场回答的,可向常委会或有关部门了解情况后,予以回答;

(三)对收到的人民群众来信,转交常委会办公室信访科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四)通过县“一府一委两院”有关单位组织召开代表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反映群众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县人大代表可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被视察单位要认真汇报工作情况,并提供工作方便。

第十五条  代表在视察、调查、检查时,可以向被视察、调查、检查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第十六条  县人大代表调动工作单位或调离本行政区域,原选区所在地的乡镇人大主席团要及时报告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十七条  在凤阳的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市人大代表的联系工作,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2009年7月17日县十四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凤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代表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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