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20日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办理工作,增强监督实效,更好地推进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一委两院”)的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议意见,是指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一府一委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报告形成的监督意见书。
第三条 审议意见内容主要包括:对某方面工作的总体评价;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改进意见和建议;要求达到的目标、完成时限和其他必要的内容。
第四条 审议意见应于县人大常委会会议结束后五日内,交由“一府一委两院”研究办理。
第五条 “一府一委两院”应及时研究审议意见,提出办理方案,征求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意见后实施,在规定期限内向县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审议意见研究办理情况。
审议意见研究办理情况报告的报送期限为两个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和审计工作审议意见研究办理情况报告的报送期限为三个月。
第六条 审议意见研究办理情况的报告应包括审议意见的办理措施和效果、暂缓办理或不能办理的原因。
审议意见研究办理情况的报告应由“一府一委两院”主要负责人签署。
第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按照分工,加强与办理机关的联系和沟通,对审议意见办理情况实行动态督办,并向主任会议报告审议意见办理进展情况。
第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适时听取有关审议意见研究办理情况的报告,决定是否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听取审议意见研究办理情况的报告时,有关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到会报告情况,回答询问,听取意见;没有办理或未能落实的,应说明理由。
第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可以对“一府一委两院”审议意见办理情况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同时《凤阳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整理办理工作程序(试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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