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20日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22年5月20日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全面履行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职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履职点评,是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听取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职期间履行岗位职责情况报告,并进行评议的一种监督方式。
第三条 履职点评工作坚持党的领导、依法依规、发扬民主、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履职点评工作在常委会领导下,由主任会议组织实施,常委会办事机构和相关工作机构承担履职点评具体事务。
第五条 履职点评对象每届一般至少向常委会报告一次履职情况,并接受常委会点评。
第六条 履职点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宪法、法律和法规情况;
(二)贯彻执行中央及省市县委决策部署情况;
(三)贯彻执行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情况;
(四)办理审议意见和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情况;
(五)履行岗位职责、完成任期目标情况;
(六)勤政廉政情况;
(七)常委会或主任会议认为需要点评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履职点评对象由主任会议确定,必要时可以提请常委会会议进行表决。
第八条 履职点评工作实施方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一般分准备、调研、点评、整改四个阶段进行。
第九条 点评对象确定后,应将点评内容和要求,在点评会议30日前书面通知点评对象本人及有关单位。
第十条 点评对象应当在举行点评会议20日前将履职情况报送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
第十一条 常委会召开点评工作动员会,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征求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点评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常委会根据点评实施方案,组成点评调研组,成员由常委会组成人员、县人大代表和常委会有关机构负责人组成,也可以吸收相关专业人员参加。
第十三条 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安排县审计部门对点评对象任职单位近年来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 点评调研组按照实施方案要求,采取召开座谈会、个别约谈、民主测评、问卷调查、查阅资料等多种方式,广泛征求意见。
第十五条 履职点评主要程序:
(一)点评对象作履职情况报告;
(二)县审计部门负责人作关于点评对象任期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审计报告;
(三)点评调研组作调研情况报告;
(四)常委会组成人员点评发言,点评对象列席会议,听取点评意见;
(五)常委会对点评对象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当场公布。
测评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获得满意票达到全体常委会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的为满意;获得满意票不足全体常委会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但加上基本满意票超过全体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的为基本满意;获得满意票加基本满意票低于全体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的为不满意。
第十六条 点评会议后,常委会有关调研组根据调研情况、点评发言和测评结果,形成点评意见,经主任会议审议后报县委并抄送有关部门。
第十七条 测评结果为基本满意的,点评对象应按照点评意见进行整改,并在收到点评意见之日起60日内,将整改情况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测评结果为不满意的,点评对象应按照点评意见进行整改,并在收到点评意见之日起60日内,将整改情况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委会再次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仍为不满意的,常委会应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十八条 县政府直属机构、垂直管理单位负责人履职点评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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