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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县人民政府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重大事项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9-05-20 16:47:00 作者:县人大办 浏览:37045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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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15日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全面推进县人民政府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提升决策的公信力和执行力,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7〕10号)、《凤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讨论、决定、处理、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环境资源保护、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民政民族宗教等事务中的重大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在一定时期内,本行政区域带有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须经县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或者应当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的事项。

 

 

第二章  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作出决议、决定的事项

 

第四条  推进依法治县,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建设的重大决策和部署。

第五条  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财政体制改革等重大改革政策制定情况。

第六条  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编制情况。

第七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调整方案及执行情况。

第八条  重大产业发展、环境资源保护、扶贫工作等专业规划的制定或者调整情况。

第九条  行政区划调整方案和重要地名、街道名变更等情况。

第十条  县级财政预算的调整方案和县级财政决算,县级财政预算执行及其它财政收支审计情况。

第十一条  重大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监督、管理、使用和处置等情况。

第十二条  由财政性资金投资,对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保护和民生改善等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的立项和建设情况。

第十三条  资源开发、安全生产、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环境保护、扶贫攻坚、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食品药品、住房保障、城市管理、交通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有关司法行政、民政工作和涉及民族、宗教政策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以凤阳县名义授予荣誉称号的事项。

第十六条  全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制定和调整。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作出决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  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听取县人大常委会意见建议的事项

 

第十八条  全县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基金和住房公积金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基金或者资金的收支、管理情况。

第十九条  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要河湖水库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规划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  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保护情况。

第二十一条  设立县树、县花等代表城市标志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重大自然灾害和社会反映强烈的重大事件以及给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重大事件、事故及其处理情况。

第二十三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和处理意见。

第二十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就重大问题专题询问、质询,县人大代表或公民就重大问题依法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的控告、申诉的办理情况。

第二十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组织的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报告事项转由县人民政府研究处理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以凤阳县名义举办、申办的重大活动方案。

第二十七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或者县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报告,听取意见建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章 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上级批准的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方案。

第二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管理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重要的特许经营权转让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及民生的重大政策措施制定或调整情况。

第三十条  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按照相关规定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备。

第三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定或县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备案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报告重大事项的有关要求

 

第三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或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重大事项应当形成议案或报告,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决策方案以及必要性、可行性说明,相关决策的参考资料;

(二)与重大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方案等;

(三)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情况;

(四)有关方面对重大事项的意见、建议以及协商、协调情况。

第三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重大事项的有关工作,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有关重大事项若需列入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应当按照县人大常委会要求的时间和方式报送。

第三十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重大事项议案或者报告时,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说明情况并听取意见建议。

第三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决策前需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并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作出决议、决定的重大事项,未获准许前,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政府名义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相关机关或者责任人员,按照《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

 

第五十五条受监督的国家机关或者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常务委员会应当追究其责任:

(一)拒不执行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

(二)拒不研究处理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告决议执行情况的;

(三)拒绝或者干扰检查、视察、工作评议和特定问题调查的;

(四)拒绝或者拖延提出专项工作报告或者作虚假报告的;

(五)拒不接受质询和询问,或者接受质询和询问时态度恶劣或者作虚假答复的;

(六)拒不向常务委员会报送应当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

(七)其他妨碍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权的。

第五十六条:有前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常务委员会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作下列处理:

(一)对有关机关或者工作人员进行通报批评;

(二)责成有关机关或者工作人员向常务委员会作出书面检查;

(三)责成有关机关、单位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四)对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决定免职、撤职;

(五)对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案。

有关机关、单位对责任人员的处理,应于交办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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