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9日凤阳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次会议)
第一条 为保障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提高执法检查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我县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检查。
第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经主任会议通过后印发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执法检查组组长原则上由县人大常委会分管副主任担任,成员一般为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分县人大代表,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专业人员参加。
执法检查工作由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委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执法检查主要对象为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一委两院)。
第六条 执法检查工作承办委室应制定方案,方案包含检查重点、检查内容、组成人员、检查方式步骤等。
第七条 执法检查方案经组长审阅签字后在开展执法检查五日前,以办公室文件通知相关单位。
第八条 执法检查组在开展执法检查工作之前,应组织全体成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专业知识。
第九条 “一府一委两院”接到通知后,应及时与县人大常委会承办委室联系,做好迎接检查准备工作。
第十条 县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赴乡镇开展执法检查时,乡镇人大应当积极配合协助。
第十一条 执法检查可以选择一个部门(单位)或地区进行检查,也可以采取县、乡镇上下联动的方式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 采取联动方式开展执法检查时,受委托的乡镇人大应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县人大常委会。
第十三条 执法检查可以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个别走访、抽样调查、实地考察、查阅文件和调阅卷宗等形式。执法检查组一般不直接处理问题。
第十四条 执法检查承办委室要在执法检查结束后,及时起草执法检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所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提出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
(二)对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
执法检查组应及时召开执法检查组全体人员会议,讨论修改报告,经组长审定后提请主任会议审议。
第十五条 主任会议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时,执法检查组应根据主任会议审议情况及时修改报告。
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对某些问题重新开展调查或跟踪调查。
第十六条 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执法检查报告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十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时,“一府一委两院”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执法检查组全体成员应出席会议;
第十八条 执法检查组应指定专人及时整理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提请下一次主任会议审议。
主任会议结束后三日内,审议意见和执法检查报告经组长审定后,交“一府一委两院”研究处理。
第十九条 “一府一委两院”应将县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在两个月内向县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
第二十条 县人大常委会可以就执法检查报告作出决议、决定。
第二十一条 新闻媒体对县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活动应当及时进行宣传报道。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2008年3月28日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通过的《凤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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