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15日 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使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主任会议工作制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凤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由主任、副主任组成,负责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县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公室和各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列席主任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一委两院)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三条 主任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
第四条 主任会议应当有主任会议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主任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也可以委托一名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五条 主任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坚持民主集中制,严格依法办事。主任会议的决定,应由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赞成通过。
第六条 主任会议处理常委会的下列重要日常工作:
(一)决定常委会会议举行时间,拟定常委会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决定常委会会议列席人员。
(二)提出常委会向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草案和召开县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准备事项,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拟定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草案,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并组织实施。讨论通过常委会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的年度计划;必要时,对年度工作计划进行调整。根据常委会工作安排,组织部署执法检查、专项调查、代表视察等活动。
(四)讨论有关决议、决定草案,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五)讨论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有关机关研究处理;决定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六)提出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提请常委会会议通过。
(七)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八)对一府一委两院向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工作委员会审查、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九)对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工作委员会审查、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对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提出的对一府一委两院的质询案,决定交受质询机关答复。
(十一)向常委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提请常委会审议。对于常委会组成人员五分之一以上书面联名提议组织的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二)讨论应当由常委会任命、免职、撤职、接受辞职、决定任命及免职的人选,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三)讨论制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和指导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的工作方案,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并据此方案负责处理选举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十四)听取常委会工作委员会提出的关于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县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的初步审查意见,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五)讨论相关国家机关对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逮捕或者刑事审判,以及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的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提请常委会审议。
(十六)听取常委会办公室及工作委员会有关工作汇报,提出处理意见。
(十七)讨论上级人大常委会、县委等交办的有关事项,提出办理意见。
(十八)处理常委会机关自身建设、队伍建设及其他日常工作。
第七条 主任会议的议题,由常委会办公室征求主任、副主任、各委室意见后提出,报常委会主任或者受其委托的副主任确定。召开时间和列席人员由主任确定。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须向主任书面请假。
第八条 常委会办公室负责主任会议的记录,编印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主任签发。主任会议决定的事项需要行文的,由常委会办公室或有关工作委员会草拟,常委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签发。
第九条 主任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经主任签发后,按照分工,由县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公室、各工作委员会办理;重要事项由常委会分管副主任组织实施,并将实施情况向主任会议报告。
第十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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