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26日,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县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工作报告》。经整理形成审议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办理,并将办理情况书面一式45份于2017年11月底前报县人大常委会。
附件:
1、关于审议县人民法院《建立健全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工作报告》的意见
2、关于凤阳县人民法院建立健全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调研报告
2017年9月27日
附件1:
关于审议县人民法院《建立健全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工作报告》的意见
县人民法院:
2017年9月26日,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县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工作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认为,县人民法院积极应对司法改革,进一步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加强诉调对接,较好地发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构建和谐社会、推进“法治凤阳”建设中的作用。审议指出,县法院初步构建起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取得了一定的工作成效,仍存在一些问题。如缺乏统筹领导、效果不太显著、调解力量薄弱等。
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一、坚持党政主导,构建各方力量参与的工作格局。多元化纠纷对接机制,涉及到许多方面,许多部门,实际工作中要由政府有关部门牵头、协调和推动。法院要及时主动向县委、县政府汇报对接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争取政策、经费和人员等方面的支持,推动出台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的配套文件、奖惩机制等考核措施,促进构建科学、系统的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成立全县多元化纠纷解决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工作的领导、实施、考核、监督,构建整体协调、分工明确、各负其责的工作格局。
二、加强对接配合,搭建多元化调解平台。搭建多元化调解平台,以法院为主导,以诉前调解中心作为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中枢,对内充分协调法院各部门间的联系及负责诉前调解、立案调解工作,对外加强与县人民调解中心以及各行政部门的沟通与联动,建立“一条龙”调解服务。一方面,加强与行政部门的沟通配合,必要时派出法官或司法辅助人员协助行政部门人员开展调解工作;另一方面,建立委托调解与协助调解机制,邀请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行政部门、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协助法院开展司法调解工作,或者将案件委托给相关行政部门、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组织进行调解。形成良好的沟通、协调、配合的工作模式,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强化培训力度,增强调解人员素质。县法院要配备擅长调解的法官或者司法辅助人员担任专职调解员,从事调解指导工作和登记立案后的委托调解工作。吸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律师、仲裁员、退休法律工作者等具备条件的个人担任特邀调解员,也可以将县乡机关中不到退休年龄的原内退人员,选配到县或乡镇调解中心参与人民调解工作。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逐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招录、选聘有文化、懂法律的专职调解员。县法院要加强业务指导,切实担负起指导各类调解组织工作的职责,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人员担任调解组织指导员,充分运用定点指导、旁听指导、个案指导相结合的方式,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能力和水平。
四、加大宣传力度,引导树立多元化纠纷解决理念。 要通过各类媒体,采用多种形式,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优势和效果加强宣传,增强群众对人民调解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信任度和认同感,形成有利于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良好社会氛围。引导民众形成正确、理性的纠纷解决观念,推广使用非诉讼调解等方式解决矛盾纠纷,让高效、快捷、便利的调解深入人心,为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提供诚信和谐的社会基础。
附件2:
关于凤阳县人民法院建立健全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调研报告
县人大常委会调研组
(2017年9月26日)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根据2017年度工作要点安排,县人大常委会将听取县法院《关于建立健全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工作报告》。为做好审议工作,7月28日,县人大常委会组成调研组,对县法院建立健全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开展情况进行调研。调研组听取了县法院的工作汇报,召开了由县公安局、司法局、卫计委、人社局等七部门参加的座谈会。现将调研情况汇报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转型升级和社会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社会矛盾纠纷呈现多元化、复杂化、数量多等趋势,案多人少的矛盾也日渐突出。凤阳县人民法院深入推进新形势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进一步加强诉调对接,合理配置司法资源,引导人们理性表达诉求,减轻当事人诉累,更好地发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建设“平安凤阳”、构建和谐社会、推进“法治凤阳”建设中的作用。
(一)明确思路,规范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体系。县法院高度重视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工作,多次召开会议专题研究机制和平台建设工作,分析工作现状、问题和困难,逐项明确分工责任。明确“多元化解”和“繁简分流”的工作思路,努力提升案件审理质效,积极应对“案多人少”压力,努力做到“让群众满意、为法官减负”。由院领导牵头成立以立案庭为班底的工作组织,统筹联络相关庭室部门,分工负责对接农委、建设、公安、工商联等部门和各乡镇、村(社区),跟进人力、物力、财力保障。
(二)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初步建立。县法院与司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旅游局、交警大队、妇联、工商联、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等会签文件,共建诉调对接工作站,搭建7个多元化调解平台,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及10余个乡镇、村设立法官工作室。联合县工商联成立“非公有制企业商事调解工作站”,与县司法局联合成立人民调解驻法院工作室,与县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县消费者协会开展了诉调对接工作,共同化解交通事故、医疗、消费等纠纷。
(三)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初见成效。通过建立各类诉调对接平台,发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作用,引导当事人选择适当的纠纷解决方式,实现了案件的端口分流,提高了纠纷化解质效和群众满意度。2016年以来,县人民法院诉前调解各类纠纷2599件,司法确认经过人民调解的纠纷案件186件。其中,2016年诉前调解1304件,2017年以来诉前调解295件。
二、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统筹领导。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推动方面,没有健全的工作交流机制,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不能及时得到协调解决,各调解组织的职能、职责及配合关系不够明确,操作性不强,随意性过大。仅靠法院一家为主推动,效果不明显。虽然与县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会、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消费者协会、保险、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诉调对接工作,但横向比较,覆盖不足,在一些矛盾纠纷多发领域和地方,相关部门和组织仍然空白;纵向比较,深入不够,多数矛盾纠纷在源头预防、初期化解、息诉罢访等工作相对薄弱,造成大量矛盾纠纷激化后涌入法院。
(二)效果不太显著。有些行政部门虽已建立了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机构,制定了相关措施,但只是停留在了文件上,没有进行具体的纠纷调解工作,存在表面文章,对在新形势下推进多元化纠纷调解机制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还不到位,加之没有相应的责任机制和激励机制约束,甚至存在“分外之事”的想法,参与调处纠纷矛盾的主动性不够。个别部门的调解组织、调解员遇到棘手问题总是绕着矛盾走,互相推诿,推卸责任,极力将矛盾推入诉讼程序,造成一些可以通过行政调解解决的纠纷错失调解良机。
(三)调解力量薄弱。全县调解组织中,县调解中心、行业性调解组织和乡镇一级的调解人员基本上都是单位或部门在职人员,调解员本身就有自已的业务工作,难以保证他们有足够的精力和时间了解社情民意、排查和调解矛盾纠纷,难以保证工作的连续性和工作经验的积累。村(社区)调解组织的调解员普遍由两委班子担任,整体年龄偏大,文化水平、法律知识偏低。从全县的调解队伍来看,调解员业务素质和能力还比较薄弱,缺乏系统培训和专业指导,调解技能和业务水平不高,调解成功率较低。
三、几点建议
(一)坚持党政主导,构建多方力量参与的工作格局。多元化纠纷对接机制,涉及到许多方面,许多部门,实际工作中要由政府有关部门牵头、协调和推动。法院要及时主动向县委、县政府汇报对接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争取政策、经费和人员等方面的支持,推动出台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的配套文件、奖惩机制等考核措施,促进构建科学、系统的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成立全县多元化纠纷解决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工作的领导、实施、考核、监督,构建整体协调、分工明确、各负其责的工作格局。
(二)加强对接配合,搭建多元化调解平台。搭建多元化调解平台,以法院为主导,以诉前调解中心作为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中枢,对内充分协调法院各部门间的联系及负责诉前调解、立案调解工作,对外加强与县人民调解中心以及各行政部门的沟通与联动,建立“一条龙”调解服务。一方面,加强与行政部门的沟通配合,必要时派出法官或司法辅助人员协助行政部门人员开展调解工作;另一方面,建立委托调解与协助调解机制,邀请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行政部门、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协助法院开展司法调解工作,或者将案件委托给相关行政部门、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组织进行调解。形成良好的沟通、协调、配合的工作模式,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强化培训力度,增强调解人员素质。县法院要配备擅长调解的法官或者司法辅助人员担任专职调解员,从事调解指导工作和登记立案后的委托调解工作。吸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律师、仲裁员、退休法律工作者等具备条件的个人担任特邀调解员,也可以将县乡机关中不到退休年龄的原内退人员,选配到县或乡镇调解中心参与人民调解工作。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逐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招录、选聘有文化、懂法律的专职调解员。县法院要加强业务指导,切实担负起指导各类调解组织工作的职责,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人员担任调解组织指导员,充分运用定点指导、旁听指导、个案指导相结合的方式,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能力和水平。
(四)加大宣传力度,引导树立多元化纠纷解决理念。要通过各类媒体,采用多种形式,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优势和效果加强宣传,增强群众对人民调解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信任度和认同感,形成有利于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良好社会氛围。引导民众形成正确、理性的纠纷解决观念,推广使用非诉讼调解等方式解决矛盾纠纷,让高效、快捷、便利的调解深入人心,为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提供诚信和谐的社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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