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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县人民检察院防范冤假错案机制建设工作情况报告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0-22 09:24:58 浏览:3604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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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检察院:
    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39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县人民检察院《关于防范冤假错案机制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经整理形成了《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县人民检察院防范冤假错案机制建设工作情况报告的意见》。现将审议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办理,并将办理情况书面一式35份于11月15日前报县人大常委会。

附件:
    1、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县人民检察院防范冤假错案机制建设工作情况报告的意见
    2、关于县人民检察院防范冤假错案机制建设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2015年9月15日

 

附件1:

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县人民检察院防范冤假错案机制建设工作情况报告的意见


县人民检察院:
    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听取了县人民检察院张平龙检察长所作的《关于防范冤假错案机制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认为,县检察院始终秉承着“把严防冤假错案发生作为检察工作必须坚决守住,不能突破的底线”这一宗旨,把住关口,严格遵守法律程序,依法惩治犯罪,尊重和保障人权,提高法律监督公信力,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办好每一起案件,有效地防范了冤假错案的发生。
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指出,在防范冤假错案机制建设工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难点。如执法理念还没有从根本上转变;执法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业务培训有待加强等问题。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提出如下意见和要求:
    一、提高认识,强化司法理念。牢固树立“立法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理念,坚持惩治犯罪与保护人权并重,深刻认识冤假错案的社会危害,以及检察机关在防范冤假错案中担负的职责,把严防冤假错案发生作为不可突破的底线,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改。
    二、规范行为,完善控辩关系。检察机关应端正司法权力观,切实保障律师的知情权、辩护权、申请权等各项权利,尊重律师阅卷、调查取证、收集证据等方面的权利,充分听取律师无罪、罪轻、证据适应合法性存在问题等辩护意见,发挥律师在防范冤假错案中的积极作用。
    三、建全机制,确保办案质量。强化和依法完善以“质量、效率、效果”为核心的工作评估机制,强化独立办案意识,提升干警抗干扰能力,实现评查工作制度化、常态化、全覆盖,及时发现和纠正可能出现的冤假错案。
    四、加强培训,提升执法能力。全面加强对干警综合素质的教育培训工作,着重培养干警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特别要提高检察干警的责任心,强化风险意识,形成底线思维,为防范冤假错案提供坚实的组织保障。
 

 
附件2:


关于凤阳县人民检察院防范冤假错案机制建设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凤阳县人大常委会调研组
(2015年9月15日)


主任,各位副主任、委员:
    根据县人大常委会2015年工作要点安排, 7月30日,县人大常委会组成调研组对县人民检察院防范冤假错案机制建设情况进行调研,调研组听取了县检察院的情况汇报,召开了由公安、法院、司法局、看守所、律师及相关科室负责人参加的座谈会。现将调研情况汇报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多年来,县检察院秉承着“把严防冤假错案发生作为检察工作必须坚决守住,不能突破的底线”这一宗旨,把住关口,严格遵守法律程序,依法惩治犯罪,尊重和保障人权,提高法律监督公信力,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办好每一起案件。
一是坚持疑罪从无,严把起诉关。在审查起诉中,严格把握起诉标准,对于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根据证据所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的,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坚决不予起诉。
    二是坚持以审判为中心,严把证据关。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基础和核心地位,县检察机关在证据的收集、审查、质证、认证过程中做到全面核查到位,对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孤证”坚决排查到位。
    三是坚持罪行法定,严把程序关。切实防止滥用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无故拖延办案期限、任意侵犯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加强办案流程监管,确保每一个环节都符合司法程序要求,准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对法律界限不明确、认识分歧较大的案件,慎重对待,及时研究,确保案件的正确处理。
    (二)强化协调联动,完善工作机制。
    一是建立关口前移的主动介入机制。县检察院注重与侦查机关的衔接,对疑难复杂的案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机关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和运用证据,强化对技术侦查的监督,完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审查,坚决防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违反法定程序的案件“带病”进入审判程序。
    二是形成“控辩”互审,良性互动的工作机制。对疑点较多、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案件,分管检察长和部门负责人在查阅原卷的基础上,由两名承办人分别从控辩双方的角度交叉审查案件,通过控辩双方的审查和辩论,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更加准确。
    三是确立分析研判,风险评估机制。县检察院注重办案风险研判,对重大敏感案件,进行论证评估,有可能发生风险的及时发出预警,在确保案件正确执行的基础上,及时提出防范建议和措施,多次成功化解了可能产生的非正常上访危机。还定期对案件总体情况和不捕、不诉、移送,单位撤回、撤诉等情况开展评查、分析、研判提出建议,为防范冤假错案提供业务支持。
    (三)依法独立办案,坚守司法底线
    一是坚持依法独立办案。县检察院在办案中充分考虑和吸纳正确的协调和监督意见,对公正司法起到了促进作用。同时,自觉抵制非理性的因素干扰,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处理案件和问题,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因信访、维稳、舆论压力大,而偏离法治轨道处理案件,严守依法独立办案司法底线。
    二是加强监督制约机制。县检察院把监督制约作为不可动摇的司法底线,在司法实践中,强化侦查监督,通过严把批捕关、严格排除非法证据等监督手段,倒逼侦查机关改变过分依赖口供的侦查习惯。在加大案件证据审查力度的同时,积极做好庭审准备,加强与法院的沟通衔接,完善庭前会议制度,务求起诉质量和实效,确保诉得准、判得公。
    三是落实防错纠错的各项措施。通过采取不断改进办案模式、强化对证据的审查、注重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请示报告、加强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监督,以及充分运用涉检信访预警评估机制和严格履行案件流程监督管理等措施,将执法办案的质量和效率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杜绝冤假错案的发生。
    二、问题和难点
    (一)执法理念还没有从根本上转变。少数干警对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认识不足,办案中存在业务知识老化、办案方法因循守旧。对犯罪嫌疑人委托了辩护律师的案件,少数干警有对立情绪和强势心态,忽视发挥律师在防范冤假错案中的作用。
    (二)执法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近年来,在各级设置的考核指标中,片面追求破案率、起诉率、有罪判决率,有信访考核以及所谓的案件风险评估,误导了办案人员思维,误导了办案质量,极易造成办案人员急功近利,证据粗糙,甚至为尽快破案采取非法手段,为冤假错案埋下隐患。
    (三)业务培训不容忽视。近几年来,县检察院招录了30多名年轻干警,为检察工作的全面开展,储备了大量办案后备军,注入了新的活力,但同时也带来业务素质不高、办案经验不足等问题,开展业务培训,提高办案人员素质亟待加强。
    三、意见和建议
    (一)提高认识,强化司法理念。牢固树立“立法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理念,坚持惩治犯罪与保护人权并重,深刻认识冤假错案的社会危害,以及检察机关在防止冤假错案中担负的职责,把严防冤假错案发生作为不可突破的底线,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改。
    (二)规范行为,完善控辩关系。检察机关应端正司法权力观,切实保障律师的知情权、辩护权、申请权等各项权利,尊重律师阅卷、调查取证、收集证据等方面的权利,充分听取律师无罪、罪轻、证据适应合法性存在问题等辩护意见,发挥律师在防范冤假错案中的积极作用。
    (三)建全机制,确保办案质量。强化和依法完善以“质量、效率、效果”为核心的工作评估机制,强化独立办案意识,提升干警抗干扰能力,实现评查工作制度化、常态化、全覆盖,及时发现和纠正可能出现的冤假错案。
    (四)加强培训,提升执法能力。全面加强对干警综合素质的教育培训工作,着重培养干警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特别要提高检察干警的责任心,强化风险意识,形成底线思维,为防范冤假错案提供坚实的组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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