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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县人民法院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情况报告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1-25 11:29:07 浏览:6416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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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人常〔2009〕44号

 

县人民法院:
    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县法院院院长王凯所作的《凤阳县人民法院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情况报告》。会议同意这个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经整理形成了《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县人民法院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报告的意见》。现将审议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办理,并将办理情况书面一式35份于2010年1月20日前报县人大常委会。
    附件:1、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县人民法院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报告的意见;
          2、关于县人民法院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的调研报告。


2009年12月16日


 
附件1

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县人民法院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情况报告的意见

 

    2009年11月25日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县法院关于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的报告,听取了县人大举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关于县法院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的调研报告,现将会议审议意见归纳如下:
    会议认为,近年来,县法院在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中,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打击与维权并重,预防与矫正并举,扎实开展工作,尤其在创新未成年人刑事审判机制、提高审判效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取得了较好成绩,为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维护国家持续发展、家庭和睦和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肯定县法院工作成绩的同时,也指出了县法院在未成年人审判工作中存在的审判人员负担过重以及人民陪审员和社会调查员作用未能充分发挥等困难和问题。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的保障机制。
县法院应从实际出发,一要尽快健全未成年人法庭审
判机构,使未成年人审判工作更趋向于专业化、规范化。二要加强学习培训,进一步提高司法能力,将未成年人法
    (二)落实法律规定的分案起诉原则。
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从有利于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感化出发,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案提起公诉、法院分案受理,以此体现分案起诉制度对未成年人进行的特殊司法保护。
    (三)进一步发挥社会调查员和人民陪审员作用。
为充分发挥社会调查员和人民陪审员的作用,一是要加强经费保障力度;二是要加强培训;三是要利用他们丰富的工作经验和社会履历,与法院共同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思想教育、法制宣传,做好未成年罪犯的审判和矫治。
    (四)加强协调,共同营造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良好环境。
由于法院与其他机关、团体的配合缺乏规范性的文件指引。因此要在加强同公安、检察机关联系的同时,还要加强同政府有关部门、共青团、妇联、工会等人民团体以及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有关社会团体的联系沟通,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建立健全相关联系协调工作机制,努力在预防、矫治、帮教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形成合力,在全社会形成关心与保护未成年人成长的良好氛围。

 


附件2

 

关于县人民法院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的调研报告
县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
(2009年11月)

 

    为了准确掌握并进一步完善我县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根据年初工作安排,县人大常委会将听取法院关于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的报告,为做好审议工作,10月11日,县人大常委会组成调研组对县法院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进行调研。调研组听取了法院的工作汇报,召开了县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教育局、个别街道社区、学校等相关人员以及法院陪审员和社会调查员等人参加的座谈会,旁听了一起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的庭审,翻阅了部分卷宗。现将情况汇总,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05年至2009年8月共受理刑事案件1060件1434人,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102件143人,占案件总数和人犯总数的9.6%和9.972%。
    案件类型:故意伤害、强奸、抢劫、盗窃是未成年人多发案件,分别占未成年案件总数的30.4%、8.82%、13.73%、29.41%。(故意伤害31件37人,强奸9件15人,抢劫14件26人,盗窃30件42人,寻衅滋事5件5人,聚众斗殴2件4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2件2人,非法拘禁1件3人,放火、破坏公用通讯设施、强迫卖淫、介绍卖淫、诈骗、交通肇事各1件1人)。涉及的罪名逐年增多,由2005年的6个罪名增加到现在的14个罪名;2009年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明显增多,2008年全年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23件33人,2009年1至8月份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24件33人。
    处刑情况:已审理的案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11人,判处不满五年有期徒刑99人,拘役12人,其中宣告缓刑49人,管制9人,单处罚金3人,免予刑处4人。适用非监禁刑占47%。
    人员比例:判处的人犯中大部分为刚下学无业少年,在校学生24人,仅占未成年人犯总数的34.1%;大部分未成年人犯文化程度较低,初中以下文化的117人,占未成年人犯总数的81.8%。
    二、主要做法及措施
    (一)加强组织和制度建设,明确工作职责
    近年来,县法院十分重视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不断强化组织机构,在刑事审判庭内设立了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合议庭,由审判经验丰富,富有亲和力的法官审理未成年人案件。另外还聘请了熟悉未成年人特点、热心教育的同志担任特邀陪审员,聘用了10名社会调查员,共同参与合议庭审理案件。为明确工作职责,规范工作程序,自2004年5月起,县法院制定了该类案件的庭前考察制度、庭审帮教制度和回访制度等配套措施,还制定了《未成年法庭审理少年刑事案件工作细则》、《未成年法庭刑事审判工作流程》、《未成年刑事审判“圆桌审判方式”的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形成了一整套对未成年人罪犯的审判、改造流程。
    (二)坚持寓教于审,努力提高审判效果
    县法院在未成年刑事审判工作中能坚持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针对青少年身心发育尚未成熟、可塑性强、易于矫治的特点,注意审查未成年被告人的成长状况,家庭背景,犯罪的主客观原因,实施有针对性的说理、释法及教育工作,把庭前调查与庭审教育有机结合,并按照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实现个别化处理的原则,审慎量刑,真情判决,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2005年以来共判处不满五年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免予刑处127人,占91.4%。彰显司法人文关怀。
    (三)严格执法,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县法院在审理未成年犯罪案件过程中,始终注意依照法定程序,保护未成年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一是对无委托辩护人的未成年被告人,依法为其指定辩护人;二是依法通知法定代理人出庭;三是不公开审理及不公开披露有可能推断出未成年被告人的资料;四是在实体审理中,严把立案关、程序关、事实关、证据关,坚持做到不枉不纵;五是在量刑时注意体现法律规定的对未成年罪犯的司法保护原则,注意用好“从轻、减轻”处罚规定,尽可能让未成年被告人缩短或远离复杂的管教场所,减少被“感染”的机会。2005年以来,适用非监禁刑65人,至今没有发现有重新犯罪现象。
    (四)积极探索,创新未成年人刑事审判机制
    县法院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能总结经验,研究、探索未成年人刑事审判新机制,积极推行社会调查员制度。 2008年11月县法院为提高审判质量和效果,聘请了10名社会调查员,委托其为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独立自主地开展社会调查,客观地写出调查报告,作为法院量刑时的参考,这不仅有利于法院对未成年人罪犯的正确量刑,也建立了法院和社会之间的桥梁,同时也弥补了法院因为客观条件制约而导致审判视野的狭窄、司法资源紧张的缺失。
    (五)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
    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县人民法院充分发挥法律专业优势,每年都要组织法官深入校园,开展法制讲座,结合近年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典型案例,以案释法,进行法制教育。同时还积极与学校、关工委、共青团、妇联、综治委等单位或部门保持联系,做好未成年人的维权工作,帮助被判处缓刑、管制、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学生重新回到校园,向未成年罪犯所在学校和主管部门发出加强对该未成年罪犯教育、管理的司法建议书,共同做好未成年罪犯的帮助教育工作。
    三、存在问题
    (一)机构不健全和审判人员负担过重,影响了专业化审判工作的开展。由于编制和人员不足,目前法院尚无独立编制的少年审判机构,虽然在刑庭中设立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合议庭,且有专门的组成人员,但是,他们在办理未成年案件的同时,还承担着大量的普通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牵扯了精力,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开展。
    (二)社会调查员和人民陪审员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由于上届选任的人民陪审员一般都是在职干部,许多还担任重要的领导职务,容易与其本职工作发生冲突,已不能适应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开展。新开辟的社会调查员工作,由于经费和人员等问题,尚未对所有的未成年刑事案件“全面覆盖”,因此,人民陪审员和社会调查员作用未能充分发挥。
    (三)分案起诉制度未能有效落实。由于近年来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结伙作案增多,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检察院未能分案起诉,法院也没有分案审判,影响了对未成年人案件的庭前调查、庭审帮教和回访考察工作。使法律为未成年人专门规定的特殊诉讼程序未能充分发挥功效。
    四、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的保障机制。
    健全未成年人法庭审判机构和提高未成年人审判队伍素质是抓好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的基础。县法院应从实际出发,尽快健全未成年人法庭审判机构,根据办公条件、物质装备、人员和案件数量决定未成年人法庭的工作模式,使未成年人审判工作更趋向于专业化、规范化。未成年人审判工作有其自身规律和特殊性,因此,该庭人员要加强学习培训,进一步提高司法能力,逐步将未成年人法庭队伍打造成一支具有开拓进取精神,懂得未成年人生理、心理和教育知识,能够与未成年人沟通,有较强组织协调能力的战斗集体。
    (二)落实法律规定的分案起诉原则。
    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从有利于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感化出发,在审查起诉阶段,对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共同作案的案件,在不影响正常诉讼的前提下,检察院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案提起公诉、法院分案受理,以此体现分案起诉制度对未成年人进行的特殊司法保护。
    (三)进一步发挥社会调查员和人民陪审员作用。
    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社会问题,仅仅靠法院自己是不能取得较好的惩治和教育效果的。因此,要充分发挥社会调查员和人民陪审员的作用。一是要加强经费保障力度,提高社会调查员和人民陪审员的工作积极性;二要加强培训,增强服务意识,提高业务能力;三要利用他们经常同青少年打交道,了解青少年的生理、心理特点和思想状况,具备一定的思想教育方法和法律知识的特点,与法院一道在庭前调查、庭审帮教、庭后回访等阶段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思想教育、法制宣传,共同参与对未成年罪犯的审判和矫治。
    (四)加强协调,共同营造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良好环境。
    由于法院与其他机关、团体的配合缺乏规范性的文件指引。因此要在加强同公安、检察机关联系的同时,还要加强同政府有关部门、共青团、妇联、工会等人民团体以及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有关社会团体的联系沟通,建立健全相关联系协调工作机制,努力在预防、矫治、帮教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形成合力,在全社会形成关心与保护未成年人成长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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