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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9月5日凤阳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因工作变动,焦义朝提出辞去凤阳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凤阳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接受焦义朝的辞职请求,报凤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凤阳县人大常委会 2008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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