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人常〔2009〕34号
县人民检察院:
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县检察院检察长韩文厚所作的《凤阳县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情况报告》。会议同意这个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经整理形成了《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县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情况报告的意见》。现将审议意见转给你们,请认真研究办理,并将办理情况书面一式35份于2009年12月10日前报县人大常委会。
附件:1、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县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情况报告的意见;
2、关于县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2009年10月14日
附件1
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县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情况报告的意见
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听取了县检察院检察长韩文厚所作的《凤阳县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情况报告》,并进行了认真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2007年以来,县人民检察院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积极履行民行检察职责,在加大监督力度,狠抓办案质量,拓展民行检察工作范围,创新监督机制,督促审判机关依法纠正错误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有效地维护了一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民行检察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常委会组成人员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也指出了民行检察工作中存在的群众知晓率不高、案源不足、改判难、检察建议的监督作用没能充分发挥等困难和问题。为此,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
(一)继续加大宣传力度,拓宽民行检察案源。检察院要进一步加大对民行检察工作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载体,广泛宣传介绍民行检察监督职能,拓展案源。建议县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裁判文书中列示告知当事人有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权利,既让当事人知晓自已的合法权益,也拓宽了民事行政检察案件的来源。
(二)加强沟通协调,争取理解支持。检察院要加强与法院的联系、沟通和协调,对具体案件要主动与法院交换意见,统一认识,争取理解支持,使民行检察工作与审判工作既互相监督又互相配合。
(三)拓宽监督渠道,积极探索创新。民行检察工作除常用的提请抗诉外,还要进一步拓宽监督渠道,大胆创新。要充分发挥检察建议、检察意见以及纠正违法通知等诉讼外监督形式的作用,以弥补单一使用抗诉监督方式而出现的局限性。要进一步创新监督方式,把案件的事后监督与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相结合,更好地发挥检察院的民行检察监督权。
(四)进一步加强民事行政检察队伍建设。针对当前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面临的形势和困难,要结合“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等系列教育活动的开展,强化干警教育,增强服务意识和维护司法公正的理念;加大办案力度,提高办案质量,树立检察权威,努力建设一支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的民事行政检察队伍。
附件2
关于县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县人大常委会调研组
(2009年9月)
根据县人大常委会年初的工作计划,常委会将听取县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为做好审议工作,7月8日,县人大常委会组成调研组对县检察院民行检察工作进行调研。调研组听取了检察院的工作汇报,召开了相关科室负责人参加的座谈会,翻阅了部分抗诉案件卷宗,同时听取了县法院关于检察院民行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现将情况汇总,报告如下:
一、 基本情况及主要作法
近年来,县人民检察院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通过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取得了一定的成绩。2007年以来,共受理审查民事申诉案件36件,其中立案审查29件,向滁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共计25件,终止审查4件,市院支持抗诉24件,支持率达96%,支持率连续两年位居全市前列。案件经再审获得改判或调解的8件,占已开庭判决案件的50%,维持原判8件,另8件正在市中院和县法院审查中。
主要做法:
(一)突出工作重点,狠抓办案质量。
案件质量是案件的生命线,在办理抗诉案件过程中,县检察院严格把握抗诉条件,牢固树立质量意识和证据观念。坚持“敢抗、会抗、抗准”的原则,在稳定提抗案件数量的基础上注重抓好案件质量。一是审查案件始终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对每一份申诉材料都进行认真细致的审批,对法院原审卷宗给予全面、客观的审查和认定,并实行谁主办谁负责的主办检察官负责制,强化案件质量;二是对重大、疑难或社会影响大的案件,主动向上级院请示汇报并提交检委会讨论决定,确保案件质量;三是坚持听证制度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在受理的36件申诉案件中,有9件是律师代理申诉,占受理总数的25%,由于律师的参与,也更好地保证了案件质量。
(二)拓宽民行检察工作范围,为经济建设服务。
为防止国有财产流失,有效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根据《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检《办案规则》的规定,县检察院对部分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进行走访调查,对需要依法及时起诉、追讨债务的交通、金融等单位发出监督起诉意见书6份;针对存在管理疏漏问题的单位发出检察建议书8份;审查起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3件,目前,法院已开庭审结2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44106.60元。
(三)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开辟案源。
近期民诉法修订后,由于法院自身监督力度加大,诉讼费用降低,抗诉周期相对较长等因素,造成申请抗诉案件明显减少。为扩大案源,县检院组织了由控申科牵头,民行科参加的法律宣传周活动,散发民行案件申诉程序的相关法律知识等宣传材料,深入乡镇宣传,主动上门与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工作同志进行座谈和交流,开辟民行申诉案件的案源,确保有案可办。
(四)维护社会稳定,做好息诉服判工作。
县检察院在充分履行民行检察工作职责,对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的同时,对人民法院的正确裁判也能认真做好申诉人的服判息诉工作。07年以来,县检察院受理的36件申诉案件中,经审查不立案、终止审查、不提抗的息诉案件共12件。县检院通过认真研究,重点就案件涉及的法律和法院判决、裁定的理由,帮助申诉人认真分析,耐心解答。通过说理释法,作好相应的疏导、安抚、稳定工作,使得所办息诉案件均收到良好效果。
二、存在问题和困难
(一)案源不足,桎梏民行检察工作开展。民事行政申诉案源减少是困扰民行工作的最大难题,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因为民行检察工作是检察机关开展的比较晚、基础相对比较弱的一项业务,社会知晓率不高。二是法官队伍的素质明显增强,法院自身内部监督机制不断健全和加强,判决质量明显上升,错案的发生率降低。三是办理抗诉案件环节多、周期长,(民行申诉案件从受理到办结向上级院提抗,经中院裁定,到法院再审,要经过四个不同的司法机关处理,环节太多,整个过程往往要半年到一年,甚至更长,)办案效率和社会效果显现不够,当事人一般不把法律监督程序当成最佳选择。
(二)法律认知不同,改判难。由于“两高”的司法解释往往不尽一致,两家对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理解不同,致使“两院”在实际操作中有时会产生分歧,执行中容易各行其是,造成了申诉案件改判难的现象。如2007年以来受理的4件农村承包土地纠纷案件,抗诉三件,虽然得到中检院的支持,但法院全部维持原判,无一件改判。07年以来,提抗案件25件,目前改判调解的仅8件。
(三)检察建议的监督作用没能充分发挥。检察院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是民行检察工作的另外一种监督方式。由于它在法律上没有强制性和约束力,加之法院为维护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对检察建议采纳较少,因此检院很少提建,以致检察建议这种监督方式的作用没能有效发挥。
三、 建议
(一)继续加大宣传力度,拓宽民行检察案源。检察院要进一步加大对民行检察工作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简报和宣传橱窗等各种载体,采取开展法律咨询、巡回接访、与相关部门建立联系机制等方式,广泛宣传介绍民行检察监督职能,拓展案源。另外,县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裁判文书中可列示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权利,使广大群众知晓并能运用法律监督武器,保护自已的合法权益,从而也拓宽民事行政检察案件的来源。
(二)加强沟通协调,争取理解支持。虽然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实现公平、正义和维护社会稳定,但每改判一件案件,必然会影响到审判人员的形象和威信,因此县检察院需要加强与法院的联系、沟通和协调,对具体案件要主动与法院交换意见,统一认识,争取理解支持,使民行检察工作与审判工作既互相监督又互相配合。
(三)拓宽监督渠道,积极探索创新。民行检察工作除常用的提请抗诉外,还要进一步拓宽监督渠道,大胆创新。要充分发挥检察建议、检察意见以及纠正违法通知书等诉讼外监督形式的作用,以弥补单一使用抗诉监督方式而出现的局限性,实现同级直接监督,简化办案程序,缩短办案周期,节省司法资源,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另外,还应进一步创新监督方式,把事后监督与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相结合,更好地发挥检察院的民行检察监督权。
(四)进一步加强民事行政检察队伍建设。针对当前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面临的形势和困难,要结合“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等系列教育活动的开展,强化干警教育,增强服务意识和维护司法公正的理念;加大办案力度,提高办案质量,树立检察权威,努力建设一支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的民事行政检察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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