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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县人民检察院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情况报告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1-06 10:42:31 浏览:6703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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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人常〔2009〕5号

县人民检察院:
  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韩文厚所作的《关于我县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会议同意这个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经整理形成了《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县人民检察院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情况报告的意见》。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主任会议决定将审议意见转去,请认真研究办理,将办理情况书面一式35份于2009年4月23日前报县人大常委会。
  附件:1、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县人民检察院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情况报告的意见。
     2、关于县人民检察院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2009年2月24日

 

  附件1


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县人民检察院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情况报告的意见

  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听取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韩文厚所作的《关于我县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并进行了认真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认为,县人民检察院切实履行了刑罚执行监督职能,积极预防监管场所职务犯罪,支持、配合和督促看守所加强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确保了监管场所的安全和稳定,维护了正常的监管秩序,保证了刑法的正确执行和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2007监所检察室被省顺利验收成为二级规范化检察室,刑罚执行监督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为我县的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
  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指出,在刑罚执行监督工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如监督手段还不够完备;与看守所监管信息资源共享问题尚未落实等。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提出如下意见和要求:
  一、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突出监督重点,增强监督实效。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增强做好刑罚执行监督的责任感、使命感,提高对刑罚执行监督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要加强对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和收押、释放以及监外执行情况的检察监督,切实维护刑罚执行的严肃性;要严厉打击在押人员又犯罪活动,提出防范措施,提高改造质量,维护正常监管秩序,确保刑罚的威慑和教育作用充分发挥;同时刑罚执行监督也要为政治文明和司法文明服务,切实维护被监管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要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增强监督合力。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涉及到公安、法院、司法、基层组织等部门,检察机关在依法履行刑罚执行监督职能的同时,要主动与相关部门加强联系与沟通,做到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和配合,努力实现监管信息资源共享,共同研究分析刑罚执行监督工作中存在的倾向性问题,建立“在监督中密切配合,在配合中有效监督”的工作机制,努力做好刑罚执行监督工作。
 
  附件2

关于县人民检察院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县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

主任,各位副主任、委员:
  为审议好县人民检察院关于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按照县人大常委会年初工作安排,我们组成调研组于11月25日对县检察院刑罚执行监督工作进行了调研。调研组一行首先实地查看了凤阳县看守所,检查了驻所检察室关于刑罚执行监督流程图以及相关案卡和台帐,听取了检察院领导的工作汇报,对刑罚执行监督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了座谈。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依法强化对罪犯刑罚交付执行及留所服刑的监督。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3条第2款规定,对于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应由公安机关依法交付监狱执行刑罚;对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2006年元月至2008年10月,我县看守所累计交付执行死刑罪犯2 人;交付执行死刑缓期执行罪犯3人;交付执行无期徒刑罪犯5人;交付执行有期徒刑罪犯370人 ;(其中被判处有期徒刑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的罪犯153人)。
  为有效地实施对看守所交付执行罪犯的监督,监所干警采取以下方式加强监督:首先审查看守所《呈报留所服刑罪犯审批表》及相关材料,检察看守所办理罪犯留所服刑活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其次采取向有关人员谈话和约见的方式了解罪犯的一贯表现;第三对留所服刑人员的监室实行经常性巡视,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第四做好对留所服刑罪犯的建档工作,做到一人一档,全程跟踪。
  (二)依法强化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
  2006年元月至08年10月,检察院共开展对剥夺政治权利、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监外服刑人员的各类考察4次,考察监外服刑人员318人次,发现脱漏管失控95人(主要原因是监狱的缓、假、保通知书未及时寄到县检察院)。对于核查所发现的问题县检察院一是要求各主管单位自行纠正;二是对公安、法院在监外执行中存在的违法情形,发出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进行监督纠正;三是向监管单位提出纠正违法意见或检察建议,督促监管单位依法收监执行或办理相关法律手续。
  (三)依法强化对监管单位执法活动的监督
  (1)加强经常性执法监督,维护监管改造秩序。从2006年元月至08年10月,在监管场所开展安全防范检查132次,发现和消除各类事故、安全隐患35次,上法制教育课6场次;配合监管单位,严厉打击监管场所发生的违法犯罪,惩治“牢头狱霸”。(2)及时发现并纠正监管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监管、监督工作的措施。08年四月份,该院发现县看守所有关人员将司法拘留人员赵某某(女)非法收押,这种行为不仅侵害了赵某某(女)的合法权益,而且也妨害了看守所内正常的监管秩序。针对这种情况,检察院立即向县看守所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并及时向县公安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尽快为拘留所配备女干警,以杜绝看守所内长期存在的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司法拘留、治安拘留等非刑事犯罪人员(女)混关的问题。(3)驻所检察室积极推行检务公开。检察院监所科将公、检、法各部门办理刑事案件期限一揽表公布上墙,建立健全了“在押人员约见检察官”制度,认真受理检举、控告、来信来访;对在押人员的伙食、卫生和劳动情况及时开展监督,维护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同时与公安机关紧密协作,共同防止和纠正了一批违法会见、违法提审、通风报信等问题。驻所检察室通过不懈努力,在看守所软硬件都很落后属三级所的情况下,2007年顺利通过省检察院检查验收,成为省二级规范化检察室。
  (四)大力开展纠正和防止超期羁押工作
2006年以来,该院逐步建立健全了检察办案环节中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的内部工作机制。认真执行刑事诉讼期限内部监督制约、羁押期限提前告知和催办、听取申诉与权利义务告知、超期羁押预警、信息通报、投诉与监督、换押证等制度,与公安、法院密切联系,通过定期召开看守所、刑庭、驻所检察室三家联席会议等方式建立相互沟通平台,有效地拓宽了监督途径,取得了较好的监督效果。2007年以来,全县公、检、法各环节持续实现了“零超期羁押”。
  二、存在问题
  (一)监督手段不足。有的法律规定过于原则,相关司法解释滞后,制约了刑罚执行监督工作。如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刑罚执行活动的违法行为应当通知其纠正,而对被监督单位和个人不接受监督意见、不纠正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尚未规定,造成检察机关提出的口头纠正意见及发出的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对被监督单位并无实质性约束效果;有的法律条款相互抵触,导致执法监督难以操作(如根据监狱法第17条的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4条的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不适用暂予监外执行。)。
  (二)刑罚执行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亟待解决。如少数相关部门因沟通配合不够、管理措施不到位、基层警力不足,致使在监外执行中有罪犯脱管、漏管失控等现象发生;有的罪犯保外就医期满后未及时收监或办理续保手续;对患有精神病及其他重病、年老体弱的罪犯管理工作困难较多,存在畏难情绪等。
  (三)驻所检察室欲与看守所共享监管信息资源问题尚未落实。
由于公安机关条件限制过高,致使检察院驻所检察室在与看守所掌握监管信息方面出现不对等状况,使驻所检察不能及时、准确地掌握情况和发现问题,影响了监督效果。
  三、意见和建议
  (一)端正执法思想,增强做好刑罚执行监督的责任感、使命感。要牢固树立宪法意识和执法为民的宗旨意识,不断提高对刑罚执行监督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自觉捍卫法律的尊严和权威。端正执法思想,更新执法观念,依法履行职责,切实尊重和维护罪犯合法权益,依法维护监管场所稳定,坚决杜绝违法办理罪犯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保障刑罚正确执行。
  (二)突出监督重点,增强监督实效。加强对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和收押、释放以及监外执行情况的检察监督,严厉打击在押人员又犯罪活动,维护正常监管秩序。一方面,准确、有力的监督刑事裁判的执行可以使犯罪得到有效的追究,确保刑罚的威慑和教育作用充分发挥;另一方面刑罚执行监督也要为政治文明和司法文明服务,防止和纠正一切不正当、不规范的执法行为,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监督的有效性。
  (三)协调配合与监督制约相结合。主动与公安、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加强联系与沟通,共同研究分析刑罚执行工作和执法监督中存在的倾向性问题,积极协商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在监督中密切配合,在配合中有效监督”的工作机制,推动监管工作与检察监督工作协调发展。
  (四)积极推进各项基础建设。继续抓好规范化检察室创建工作,加强力量,细化职责,量化任务,改善条件,促进各项监督工作有条不紊地开展;积极推进监所检察网络化建设,有效发挥网络化管理、动态监督的功能和作用,与公安机关协调以实现监管信息资源共享,增强监督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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