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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县人民法院案件诉讼费标准执行情况报告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0-01-05 11:44:07 浏览:273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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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人常〔2008〕6号

县人民法院:
  2008年1月12日凤阳县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县法院院长王凯关于《凤阳县人民法院案件诉讼费标准执行情况的报告》。
  会议认为,县法院在贯彻执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能够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在对诉讼费的收取范围、收取标准及司法救助、管理和监督工作中严格按《办法》规定执行,不因收费的减少而降低工作质量,减少办案数量。准确把握诉讼费交纳标准变化给法院带来的影响,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切实保证《办法》的正确实施,让党和国家对人民群众的司法关怀得到落实。新《办法》实施后,效果明显,社会反映良好。
  审议要求,县法院应进一步加大对《办法》的宣传力度,加强对全院干警的教育培训,自觉接受当事人及社会监督,严格按照《办法》确定的标准、范围执行,规范管理,严肃纪律,将这一惠及民生的政策贯彻好、落实好,公正司法,切实维护法律尊严。

 

 

            2008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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