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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宗教事务条例》执法检查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发布时间:2010-01-05 11:36:36 浏览:3945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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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人常〔2008〕2号

县人民政府:
  凤阳县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县人大常委会《宗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执法检查组所作的《关于〈宗教事务条例〉执法检查报告》。
  审议认为,自《条例》实施以来,县政府和宗教主管部门认真开展了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活动,维护宗教团体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加强宗教团体建设,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相适应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学习宣传、宗教事务管理等方面仍存有不足。为此,审议提出如下意见和建议:
  一、进一步提高对宗教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统一思想,深刻认识宗教问题的长期性、特殊性、复杂性和重要性,树立大局意识和忧患意识,增强做好宗教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遵循宗教工作“维护合法、制止非法、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依法维护信徒的合法权益。
  二、进一步加大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的力度。建议县政府在宣传的深度、广度上下功夫,对宗教界人士、信教公民进行多形式、多渠道的学法教育,扩大一般干部群众的宣传面,进一步提高《条例》的社会知晓度,为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进一步强化依法管理和维护宗教稳定工作。宗教问题既是思想信仰,又是复杂敏感的社会问题,宗教工作无小事。要建立健全宗教工作机制,努力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认真解决相关寺观、教堂存在的实际问题,依法维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
四、努力改善宗教管理部门工作条件,保证必要的资金需求。宗教主管部门是党和政府联系信教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我县是宗教大县,寺观教堂分布面广、量大,县宗教主管部门人少、经费不足,没有交通工具,一些工作难以开展。建议县政府给予必要的资金投入。
    以上审议意见已经2008年1月21日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主任会议审定,请县政府将审议意见办理情况于3月23日前一式45份书面报送县人大常委会,并附电子版。
附:关于《宗教事务条例》执法检查报告

 


                            2008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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