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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制度落实情况的审议意见

发布时间:2009-12-10 17:37:06 浏览:6955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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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人常〔2007〕28号

县人民法院:

  2007年9月7日凤阳县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听取了内司工委《关于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制度落实情况的调研报告》。

  会议认为,县人民法院在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工作中,尤其在陪审员的选聘任用、教育培训、发挥作用、有效利用社会力量促进审判工作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保障了公民参与审判的权力,使法院的审案、办案等一系列工作在人民陪审员的参与、监督下进行,提高了法院执法的广泛性和透明性,建立了人民群众了解法院的直接通道,取得了社会公众的信任,提高了司法的公信度。同时对法院防止腐败、公正执法、廉政为民的工作建设也起到积极的推动、促进作用。

  经审议,会议同意调研组在调研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会议针对调研报告中指出的县人民法院在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工作中存在的陪审员的数量不够、陪审员的业务培训有待加强、陪审的案件偏少、经费保障不足等问题和不足,提出如下意见:

  (一)精心选任,加强和充实人民陪审员队伍。根据相关规定,县人民法院不仅要增加陪审员的数量,充实陪审员队伍,确保陪审工作正常开展,而且其布局结构也要合理。重点考虑基层,本着就近方便的原则,从乡镇机关、企事业单位、村委会从事群众工作的干部中选任出素质好,在当地较有威信的人民陪审员,使他们在解决婚姻家庭、邻里纠纷、土地转让、经济纠纷等传统案件中发挥优势。同时也不能忽视陪审员职业的涵盖面和代表性,也要注意挑选一批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员以弥补法官在审理案件中专业知识的不足。因此,一定要重视陪审员的选任工作,确保选任的陪审员具有能够参与审判工作的素质和能力,从根本上避免陪审员“陪衬”现象。

  (二)加强教育培训,提高人民陪审员履职水平。一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审判业务和法律知识培训,组织人民陪审员参加对典型案例的研讨,提高陪审员运用法律的思维方式分析问题、判断问题的能力。二要切实抓好陪审员的思想道德教育,增强人民陪审员的责任感和主人翁意识,尽量杜绝陪审员因本职工作忙或业务知识缺乏等原因怠于行使陪审权的现象。

  (三)努力提高陪审员的“参审率”。首先要合理量化每年人民陪审员参审的案件数量,将人民陪审员年陪审案件数纳入年度目标管理。其次要高度重视那些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以及《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中规定的应有陪审员参审的案件,都要确保有陪审员参与。不能因怕麻烦而减少陪审员参审的数量,削弱陪审员参加审判的权力。

  (四)加大人民陪审员的经费保障力度。人民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时确实存在费用支出,例如交通费、通讯费等,故应当适当给予补助。所需的费用,建议县政府将该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作为专款统一拨付给县人民法院,县法院应严格执行专款专用的规定,以此激励陪审员的积极性,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进一步促进人民陪审员制度有效落实。

    附件:关于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制度落实情况调研报告。

 2007年10月25日

 

  附件:

关于县法院人民陪审员制度落实情况

调  研  报  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委员:

  2005年5月10日,我县在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同时,依法任命了15名人民陪审员。为推进人民陪审员工作,保障公民参加审判活动权利,我委于6月下旬对人民陪审员工作开展调研,先后召开了县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工作情况汇报会及陪审员座谈会,旁听两起案件的审理,查阅了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案件的相关资料,广泛了解二年来人民陪审员工作开展情况。现将主要情况汇报如下:   

  一、主要情况 

  二年来,县人民法院认真实施《决定》,在选聘任用、教育培训、发挥陪审员作用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一)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工作开展情况。

  根据《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县院在选任工作中认真把关,严格程序,提前一个月即向社会公告所需选任的人民陪审员的条件、程序等相关事项,由组织推荐和个人申请,并经政治处考核确定拟选任人选,再次向社会公告。经审核后的人民陪审员人选,由县法院提请人大常委会予以任命。

  县法院现有人民陪审员15名,他们分别来自妇联、残联、教育、金融、国土、个私企业等部门。其中男性9名,女性6名。具有大学学历7人,占47%;大专学历6名,占40%;高中学历2人,占13%。31—40岁6人,占40%;41—50岁8人,占53.5%;51岁以上1人,占7%。这些人民陪审员文化层次、政治地位较高,知名度较强,来源广泛,为陪审员在履职过程中充分发挥作用奠定了基础。

  (二)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情况。

  自2005年5月—2007年5月,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计20件,其中行政案件1件,刑事案件6件,民商事案件13件。案件类型有计生行政征收、故意伤害、盗窃、强奸、建设工程承包、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承揽合同、破产、侵权等。15名人民陪审员中11人参与过审判活动,尚有4人未参与审判活动,其中黄学东同志因调至定远工作无法履行人民陪审员职责。

  (四)人民陪审员教育培训情况。

  针对初任陪审员业务知识的缺乏,县法院采取集中培训、召开座谈会和经验交流会、庭前指导、组织庭审观摩等方式,全面提高人民陪审员的法律知识和审判业务水平。先后组织2人参加了省高院的人民陪审员培训示范班学习,13人参加了市中院的岗前培训班学习。今年针对人民陪审员庭审驾驭能力的问题,县院制定了人民陪审员教育培训计划,由本院资深法官开刑事、民事、商事、行政四个规范庭,组织人民陪审员进行观摩,庭审结束后,由审判长针对性地进行案件点评,并讲授相关业务知识。目前已经开了行政、民事两个示范庭。

  二、存在问题:

  由于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起步较晚,因此我县人民法院在实施这一制度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具体表现在:

  (一)陪审员的数量不够,布局结构不甚合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规定:人民陪审员应不低于所在法院现任法官人数的二分之一。我县人民法院现有法官人数63名,而人民陪审员人数仅15名,比最低标准还少16人。在人民陪审员的选任上,偏重考虑其地位和威信,因此陪审员中,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较多,一些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偏少,难以弥补法官审理案件时专业知识的缺失。县法院每年审理的案件,有74%在基层法庭,而基层法庭却因经费或怕麻烦等等原因没能配备人民陪审员,致基层法庭工作压力较大。

  (二)陪审员的业务培训有待加强。《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规定:初任陪审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履行职责所必备的审判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分为岗前培训和任职期间的审判业务专项培训。二年来,县法院的15名人民陪审员,虽分别参加过省高院及市中院的培训班学习,但任职期间的审判业务专项培训缺乏。加之受经费的限制,县法院只能采取庭审观摩,审判长案件点评,并讲授相关业务知识的方式以达培训之目的。因此陪审员的审判业务知识和技能薄弱,以致个别陪审员积极性不高,热情不大,即便参审也是“陪而不审”,要其行使与法官同等的职权往往也是力不从心。

  (三)要求陪审的案件偏少。少数法官认为,搞开庭、评议案件要考虑人民陪审员的时间、水平等因素,不如本庭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便捷,加之合议庭审理的案件质量要实行责任追究,审判长和审判员承担很大责任压力,导致部分审判人员从保证质量考虑不愿与享有“责任豁免权”的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二年来,应该有陪审员陪审的案件200多件,而陪审员实际参与案件审判的仅有20件,10%不到,而且陪审员参与也不够全面,15名陪审员中有11名陪审员参与过1—2次案件的陪审,目前尚有4名陪审员一次也未参与审理一起案件,陪审员的作用没能充分发挥。

  (四)部分陪审员思想认识和业务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有的陪审员对陪审的认识不到位,不能从促进司法民主的高度认识陪审的意义和作用,自身的陪审愿望不强烈。二是现任的人民陪审员大多是兼职,他们都有自己本职工作,当陪审任务与本职工作发生冲突时,大多数人还是以本职工作为重,参与审理案件的数量不多。三是陪审员参与审判中怠于行使陪审权,总认为自己是陪衬,可有可无,加之法律专业知识的缺乏,底气不足,不愿发表自己的意见,因此也就不能适应陪审工作的需要。

  (五)陪审员的经费保障不足。《决定》规定: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必需的开支,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地方财政紧张,人民陪审员经费难以足额保障。根据年初预算,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及培训需交通费、就餐费、培训费、资料费、无固定收入人民陪审员生活补助费、奖励、办公设备费等合计78855.65元。法院实行公用经费保障后,对这部分经费无力支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陪审员陪审工作积极性,制约了法院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落实。

  三、建议意见

  为进一步落实《决定》,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作用,切实保障公民参与审判活动,特提出如下建议意见:

  (一)精心选任,保证人民陪审员的数量和质量。根据 “人民陪审员应不低于所在法院现任法官人数的二分之一”的规定,县人民法院陪审员的队伍要进一步加强充实。不仅数量要增加,布局结构更要趋于合理,重点考虑基层,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则,从乡镇机关、企事业单位、居委会、村委会从事群众工作的干部中选任出素质好,有社会正义感,在当地较有威信的人民陪审员。他们来自基层,体现的是大众性思维,在解决婚姻家庭、邻里纠纷、土地转让、经济纠纷等传统案件中能发挥较大的优势。同时也不能忽视陪审员职业的涵盖面和代表性,不仅要考虑机关领导干部的地位和威信在陪审中所起的作用,也要注意挑选一批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员以弥补法官在审理案件中专业知识的缺失。因此,选任人民陪审员工作应精心挑选,认真对待,确保选任的陪审员具有能够参与审判工作的素质和能力,从根本上避免陪审员“陪衬”现象。

  (二)加强教育培训,提高人民陪审员履职水平。根据新任人民陪审员在法律程序和法律知识等方面相对薄弱的情况,结合审理案件工作需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审判业务和法律知识培训工作,组织人民陪审员参加对典型案例的研讨,提高陪审员运用法律的思维方式分析问题、判断问题的能力。要切实抓好陪审员的思想道德教育,增强人民陪审员的责任感和主人翁意识。陪审前积极做好审前阅卷工作,充分了解案件基本情况,积极行使陪审权力,实现对审判的实质性参与,不断提高参审能力和水平。

  (三)努力提高陪审员的“参审率”。为保障人民陪审员充分行使自己权力,使每位陪审员都有参审机会,首先要量化人民陪审员参审的案件数量,可根据往年受理案件数量及案件类型情况合理量化人民陪审员年陪审案件数,并纳入年度目标管理。其次是对那些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以及《决定》中规定的应有陪审员参审的案件,都要确保有陪审员参与。再次,可根据工作性质、专业技术等因素,将人民陪审员分成若干小组,根据案件需要有选择地在小组中抽取,既可体现公正、透明,又可以发挥陪审员特长,同时也可以提高人民陪审员的参审机率。

  (四)加大人民陪审员的经费保障力度。一定的物质经费保障是陪审制度发展不可或缺的条件。人民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时确实存在费用支出,例如交通费、通讯费等,故应当适当给予补助,所需的费用,建议县政府将该项经费列入政府的财政预算,并作为专款由政府统一拨付给县人民法院,县法院也应严格执行专款专用的规定,确定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进一步促进人民陪审员制度有效落实。

凤阳县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

2007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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