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人常〔2024〕51号
关于印发《凤阳县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县人民政府:
《凤阳县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凤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11月29日
抄报:市人大常委会,县委。
抄送:县政协,县监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凤阳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民生实事项目人大
代表票决制工作实施办法
(2022年10月27日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24年11月29日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修订)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经济社会事务管理中的作用,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民生实事项目决策和实施的民主化科学化法治化,根据地方组织法、代表法、监督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以下简称代表票决制),是指政府在广泛征求人民群众意见建议基础上提出民生实事候选项目,经县人大代表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以投票表决方式决定正式项目,交由政府组织实施,并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 纳入代表票决制工作的民生实事项目,主要是以政府财政性资金投入为主,由县政府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具有普惠性、公益性且社会效益较为突出的民生类公共事业项目,一般应在当年度可以完成,确需跨年度分步实施的,应有明确的年度阶段性目标。
纳入代表票决制工作的民生实事项目,主要涉及教育体育、卫生医疗、养老托育、就业培训、市政建设、住房保障、道路交通、文化旅游、便民服务等民生领域。
第四条 代表票决制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按照“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代表票决、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组织推进。
第二章 征集和初定
第五条 民生实事项目建议征集由县政府组织实施。县政府对下一年度需要实施的民生实事项目,应从每年9月开始,通过新闻媒体、座谈、调研等多种方式,公开征求县直各部门、各垂直管理单位、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县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30日。
县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民生实事候选项目常态化征集机制,可以建立民生实事候选项目储备库。
第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各乡镇(街道)人大(工委)应当主动参与民生实事候选项目征集工作,通过专题调研、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广泛收集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民生问题,结合梳理人大代表意见和建议,向县政府反馈民生实事项目征集意见情况。
第七条 公开征求意见结束后15日内,县政府对征集到的建议项目进行分类、整理和初步筛选,并组织县有关部门,就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进行充分研究和论证,形成可量化项目指标,拟定初选建议项目。
对于配合上级政府组织建设、由县政府实施续建以及配套主体项目辅助建设等项目,一般不列入初选建议项目。
第八条 初选建议项目拟定后,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形成初选项目,并依次提交政府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县委常委会研究审定后,按照不低于20%差额比例,形成民生实事初步候选项目,经县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列入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建议议程和日程安排。
第三章 审议和票决
第九条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民生实事候选项目的确定过程和每一项候选项目的具体情况(项目名称、主要内容、实施主体、投资额度、相关要求)作为县政府工作报告的配套材料,书面印发代表。大会安排必要时间组织代表审议,收集代表提出的意见。
大会期间,县人大代表可以就提交票决的候选项目的具体问题,包括变更项目的具体内容、调整建设完成时限等提出意见建议,代表的合理化建议县政府应积极吸纳,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对民生实事候选项目的具体内容作相应修改完善。
第十条 大会主席团应提出代表票决办法(草案),明确项目预定应选数、候选项目差额比例、表决方式、项目确定和公布方式等,候选项目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上由代表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票决,得票数应超过全体到会代表半数,从高到低确定民生实事项目。如获得票数相等不能一次确定的,由大会主席团决定;获得全体人大代表过半数赞成票的候选项目少于应选项目数时,由主席团确定是否另行票决补足。票决结果在全体会议上宣布,由大会主席团予以公告,并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 实施和监督
第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应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闭幕后1个月内,根据票决结果进行项目任务分解,明确责任单位、责任领导、实施计划,形成民生实事项目建设计划书,书面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应严格按照预算精心组织实施民生实事项目,加强对项目实施进度、质量和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等的督促检查,自觉接受县人大代表、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及时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项目实施的进展情况。
第十三条 县政府在民生实事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不可抗力、政策调整等原因,需要对现有项目予以中止、调整的,应及时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县人大常委会如作出相应调整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备案。
第十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将民生实事项目的实施情况列入年度监督工作计划,运用执法检查、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专题询问、集中视察、实地调研等形式,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日常监督,推动民生实事项目落地见效。
第十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联合有关部门成立民生实事项目监督检查小组,分别于每年6月前、12月前开展一次集中监督检查,对于在日常监督和集中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形成书面报告,报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审议后向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及时研究处理并反馈整改情况。
第十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每年年末听取和审议县政府民生实事项目完成情况的报告,依据《凤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满意度测评工作办法》之规定,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满意度测评。
民生实事项目完成情况和满意度测评结果报县委并向社会公开,报县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备案。
第十七条 对未能如期完成的民生实事项目,由责任单位或部门在县人大常委会上作解释说明。对因执行不力而未能如期完成的民生实事项目,县人大常委会可启动询问、质询等监督程序。
第五章附 则
第十八条 各乡镇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街道民生实事项目实施,由街道人大工委依据《安徽省街道人大工作条例》,会同街道办事处,组织辖区人大代表、街道有关单位、基层群众、以及社会有关方面,充分听取意见,参照本办法,通过街道选民代表会议票决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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