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人常〔2023〕11号
县人民政府:
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听取了凤阳县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情况的报告》,经整理形成审议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办理,于2023年8月12日前,将办理情况书面一式10份报县人大常委会,并将电子档材料发到邮箱:ahfyrdmsk@163.com.。
附件:
2023年6月12日
抄报:市人大常委会,县委。
抄送:县政协,县监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住建局,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附件1:
县人民政府:
2023年6月12日,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听取了凤阳县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情况的报告》。经过讨论,常委会组成人员同意报告所反映的情况,并提出如下审议意见: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认为,近年来,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以下简称“防洪法”)过程中,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贯彻落实,法律宣传不断深入,防洪应急准备充分,防洪工程加快建设,防汛抗灾有力有效,执法监管成效明显,最大限度地保护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力促进了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时还指出,我县在贯彻实施《防洪法》方面还存在着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防洪法》宣传不到位,特别是目前干旱少雨,少数人员对防汛工作存在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二是监管执法刚性不足,随意向河道堆放垃圾、侵占河道违章建设,致使河道行洪受阻等现象时有发生;三是汛前隐患排查整改重视程度不够,部分小(二)型水库存在人为溢洪道设障现象;四是防汛抢险应急队伍能力不足;五是城市易涝区和下穿桥涵风险较大。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今后需加强以下五个方面工作:
一、进一步加大《防洪法》宣传力度。县人民政府要紧紧抓住防汛度汛关键时期,利用多种形式、多种媒体,持续加大《防洪法》的宣传力度,不断提高全民防汛抗洪和减灾意识;有针对性的开展区域、流域和工程宣传,提高公众水患意识和依法保护水利工程、水利设施、爱护淮河濠河意识。
二、进一步加快防洪工程建设速度。积极向上争取项目、资金,加大中小河流、病险水库的治理力度,提高防洪标准;加快推进各项防洪工程建设速度,补齐洼地排涝和沿濠防洪标准低等工程短板,提高防汛抗灾能力;加强城区特别是易涝区、下穿桥涵排涝设施的维护和泄洪通道的清理疏通,恢复和提升防洪功能,基本解决城市内涝问题。
三、切实做好汛前隐患排查和整改。进一步加大汛前隐患排查力度,做到集中排查和日常排查相结合,既要排查河流、中型水库水利设施,也要排查小水库、小塘坝、小机站等,确保排查全覆盖,对排查出的隐患要在汛期前完成整改。
四、切实加大水行政执法力度。加强水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充实执法力量,加强政策教育和业务培训,强化装备配备,切实建立一支敢于执法、善于执法的水行政执法队伍,加强涉河项目建设和乱倾乱倒、乱采乱挖的监管。对违反《防洪法》行为,要严厉依法查处到位。
五、切实加强防洪工作保障。一是进一步细化明确防洪责任,各级各部门防洪责任要做到明晰化、具体化,层层分解、层层压实;二是健全完善防汛联席会议、形势分析、工作调度、汛期发布、隐患排查、应急演练等制度,确保防汛工作有效开展;三是落实好防洪度汛预案、防汛队伍和物资;四是加大经费投入,为防洪工作提供必要的财力保障。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4月中旬,县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以下简称“防洪法”)执法检查,受执法检查组委托,现将执法检查情况报告如下,请予审议。
此次执法检查是按照县人大常委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开展的。执法检查组由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胡夕宝担任组长,成员由县人大常委会委员、委室负责人、县人大代表共8人组成。4月10-15日,制定了检查工作方案,确定了执法检查的重点内容及对象,开展了检查前的法律法规学习;4月19日,执法检查组深入县防汛物资和应急物资储存仓库、花园湖进洪闸,实地检查了防汛物资储备和防洪减灾准备工作,广泛听取相关人员对贯彻实施《防洪法》的意见和建议,并查阅了相关资料;召开了座谈会,听取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贯彻实施《防洪法》工作情况汇报,分析了全县防洪工作现状,探讨了执法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提出了建设性意见。
现将执法检查的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防洪法贯彻实施基本情况
1998年1月1日《防洪法》施行以来,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贯彻落实,防洪指挥体系基本建成,防洪工作制度基本完善,防洪工程建设不断加强,依法管理水平不断提高,最大限度地保护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力促进了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一)法律宣传不断深入。贯彻落实《防洪法》第6条、第31条规定,开展防洪教育,普及防洪知识,提高水患意识。县人民政府始终把加强《防洪法》的学习宣传教育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常抓不懈,将《防洪法》纳入党组会议、常务会议专题学习;2016年以来,县政府组织专题法律培训6期,相关部门及水行政执法人员参学率达到100%;在每年“3.22世界水日”“中国水周”“12.4法制宣传日”期间,县政府通过电台、电视台、宣传车、宣传栏、设立咨询台以及悬挂标语、短信推送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防洪法》;在有关中小学举办“节水进校园,防洪保安全”等防洪、节水宣传,全社会的水患意识和依法保护河道和其他水利工程的意识明显增强。
(二)防洪应急准备充分。贯彻落实《防洪法》第40条规定,一是修订完善了各类预案。修订完善了《凤阳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凤阳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方邱湖、花园湖行洪区撤退预案》、《凤阳县2023年城市防洪工作应急预案》等;督促各乡镇修订完善了镇、村防洪预案;修订完善了全县4座中型水库、134座小水库的《防洪应急预案》。二是组建了应急队伍。县级防汛抗旱抢险队伍人员120人,各乡镇应急抢险队伍人员共计944人;动员6家水利施工企业组建应急抢险队伍83人;组建1支常态化市政抢险修复应急队伍人员26人;同时,还按照规定组建了群众性巡堤查险队伍2107人。三是应急物资准备充足。启用新建成的防汛抗旱物资储备仓库、应急物资储备仓库,县防办对全县防汛抗洪物资进行统一清点和归类整理,目前全县防汛抗洪储备物资有:袋类49万条,布料类22万平方米,桩木349立方米,救生衣4612件,救生圈3018个,铁丝22吨,各类抢险机械139台(套)等。按照防汛物资储备定额标准,储备物资基本满足防汛抗洪工作需要。
(三)防洪工程加快建设。贯彻落实《防洪法》第18条、第19条、第24条、第32条规定,近年来,全县共投入37亿多元加强防洪工程建设。投资20.9亿元,县级配套10.77亿元,加强淮河干流治理工程建设,及淮河流域搬迁安置小区建设,淮河堤防防洪能力大大提升;投资8260万元,对燃灯寺水库、和13座小水库实施除险加固工程;投资210万元,对85座水库实施安全鉴定;投资47460万元,实施濠河“通肠洗胃”工程和天河、洪山河、池河、刘府河等中小河流域治理;2023年又谋划和新开工防洪工程6项,总投资约5.76亿元;投资2000万元,对城区270公里雨污水地下管网进行了全面清淤疏通;新建四要素自动气象站12套,气象监测站网完善度全市领先;2022年,在我县总铺镇建成滁州市首部X波段天气雷达,实现县域内大气运动地面高空一体化综合观测。
(四)防汛抗灾有力有效。贯彻落实《防洪法》第38条、第39条、第43条规定,县人民政府全面落实防汛抗洪责任,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防汛抗洪工作责任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县、乡两级分别成立了防汛抗旱指挥部,强化对防汛抗旱工作的统一领导。每年4月份定期召开防汛工作专题会,安排部署汛前大检查;5—9月全县有关乡镇和部门严格坚持防汛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掌握和监控雨情、水情、险情和灾情,做好各项应急准备,确保了有灾能救、有险能抢。2020年取得了特大洪水防洪抗灾的全面胜利。
(五)执法监管成效明显。贯彻落实《防洪法》第55条、第58条规定,一是严厉打击涉河违法案件,近年来,县水政执法部门依照《防洪法》,处理案件26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42起,调处水事纠纷15起,有效助推了防洪工作。二是加大河道清障力度,每年在汛前组织开展防洪安全大检查,全面清除河道阻水物及违法建筑。三是严格涉河项目审批,对所有涉河工程项目,全部开展防洪影响评价,规范履行审批手续。
二、实施防洪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执法检查组认为,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在贯彻实施《防洪法》中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也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
一是《防洪法》宣传不到位。《防洪法》的宣传对象主要是沿淮乡镇和应急管理、水务、住建等重点部门,对非沿淮乡镇和其他部门的宣传总体程度不高,在全县未能形成全面宣传贯彻落实《防洪法》的氛围。特别是目前干旱少雨,少数人员对防汛工作存在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
二是监管执法刚性不足。水行政执法队伍存在着年龄偏大、综合学历偏低、执法专业人才缺乏等问题,在实际工作中,对一些违法现象不能及时发现、制止和处罚,有时对违法现象失之于宽,过之于软,造成了少数群众和个别建设项目业主违反《防洪法》规定,随意向河道堆放垃圾、侵占河道违章建设,致使河道行洪受阻等现象时有发生。
三是汛前隐患排查整改重视程度不够。存在汛前排查不全面,整改不到位现象。如:我县存在部分小(二)型水库,由于去年旱情,群众为了提高水库蓄水量,出现人为溢洪道设障现象;易涝区住户清理不全面,花园湖行蓄洪区外侧目前仍存在部分住户未迁出等问题。一旦出现险情,将会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
四是防汛抢险应急队伍能力不足。特别是镇村组建的防汛抢险应急队伍,部分为临时拼凑,一旦发生较大洪水险情,无法第一时间展开专业救援。
五是城市易涝区和下穿桥涵风险较大。出现极端强降雨时极易出现积水,进而对群众生命安全构成威胁。
(一)进一步加大《防洪法》宣传力度。贯彻落实好《防洪法》第31条规定,县人民政府要紧紧抓住防汛度汛关键时期,利用多种形式、多种媒体,持续加大《防洪法》的宣传力度,不断提高全民防汛抗洪和减灾意识;有针对性的开展区域、流域和工程宣传,提高公众水患意识和依法保护水利工程、水利设施、爱护淮河濠河意识。
(二)进一步加快防洪工程建设速度。贯彻落实好《防洪法》第18条、第19条规定,积极向上争取项目、资金,加大中小河流、病险水库的治理力度,提高防洪标准;严把规划关、技术关和质量关,加快推进各项防洪工程建设速度,按照规划蓝图和谋划项目,补齐洼地排涝和沿濠防洪标准低等工程短板,不断夯实防洪工程基础,提高防汛抗灾能力;加强城区特别是易涝区、下穿桥涵排涝设施的维护和泄洪通道的清理疏通,恢复和提升防洪功能,基本解决城市内涝问题。
(三)切实做好汛前隐患排查和整改。贯彻落实好《防洪法》第22条、第23条、第24条、第26条规定,进一步加大汛前隐患排查力度,做到集中排查和日常排查相结合,既要排查河流、中型水库水利设施,也要排查小水库、小塘坝、小机站等,确保排查全覆盖,对排查出的隐患要在汛期前完成整改。
(四)切实加大水行政执法力度。贯彻落实好《防洪法》第55条、第56条规定,加强水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充实执法力量,加强政策教育和业务培训,强化装备配备,切实建立一支敢于执法、善于执法的水行政执法队伍,加强涉河项目建设和乱倾乱倒、乱采乱挖的监管。对违反《防洪法》行为,要严厉依法查处到位。
(五)切实加强防洪工作保障。贯彻落实好《防洪法》第39条、第43条、第48条、第49条规定,一是进一步细化明确防洪责任,各级各部门防洪责任要做到明晰化、具体化,层层分解、层层压实;二是健全完善防汛联席会议、形势分析、工作调度、汛期发布、隐患排查、应急演练等制度,确保防汛工作有效开展;三是落实好防洪度汛预案、防汛队伍和物资;四是加大经费投入,为防洪工作提供必要的财力保障。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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