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6月29日凤阳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5年8月8日凤阳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 次会议修正,2007年9月7日凤阳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次会议修正,2022年10月27日凤阳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会议议事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委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不断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
第三条 常委会审议报告和议案、决定事项,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集体行使职权。
第四条 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况,应当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和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常委会举行会议,应当合理安排会议日程,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五条 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遇有特殊需要时,可以临时召集。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六条 常委会会议应当有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
遇有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出席会议。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出席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当通过常委会办公室向主任书面请假。
第七条 常委会会议的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订,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决定。会议的日程安排由主任会议决定。
常委会会议以全体会议、分组会议的方式召开,也可以只召开全体会议。
第八条 常委会一般在举行会议的三日前,将会议日期、建议议程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
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九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一委两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审议的事项,县直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不是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县人大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街道工委主任,列席会议。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部分在凤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市人大代表、县人大代表和乡镇人大主席列席会议,并可以邀请公民旁听会议。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委会会议审议。
县人民政府、县人大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县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常委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第十一条 对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出议案的机关、县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应当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主任会议、一府一委两院或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撤职案。
一府一委两院或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组织调查委员会调查。
撤职案应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
撤职案在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委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委会会议。
第十三条 向常委会提出补选出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个别代表的候选人,有关机关应当书面提供候选人的基本情况。
第十四条 向常委会提出罢免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个别代表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组织调查委员会调查。
罢免案在表决前,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会议上进行申辩或者提出书面申诉意见。
第十五条 向常委会提出辞去职务的议案,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后,属于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人员须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十六条 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议案机关或者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七条 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需要作出决议、决定的议案,在审议中发现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提出,常委会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待调查研究提出报告或者条件成熟后,再提请常委会会议决定。
第十八条 常委会审议议案需要作出决议、决定但有重大事实不清的,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委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提请常委会审议决定。
五分之一以上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审议,或者先交县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委会审议。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主任会议在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县人大代表中提名,提请常委会审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加调查工作。与调查的问题有利害关系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公平调查人员不得参加调查委员会。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常委会提出调查报告。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报告后,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第十九条 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本县经济发展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一府一委两院专项工作报告,也可以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以及本行政区域内负有行政管理、社会管理职能的垂直部门的专项工作报告。
第二十条 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主任会议应当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县人大代表进行视察或调研,也可以由县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开展专题调研。
第二十一条 一府一委两院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县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五日前送交常委会。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三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视察或者专题调研报告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二十二条 专项工作报告由一府一委两院负责人向常委会报告。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县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向常委会报告。
执法检查报告由常委会执法检查组组长或者受委托的副组长作报告。
第二十三条 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中涉及的重大问题作出决议、决定,一府一委两院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决定的情况向常委会报告。
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一府一委两院研究办理。一府一委两院应当将办理情况送交县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第二十四条 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一府一委两院专项工作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具体程序按照《凤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满意度测评工作办法》规定执行。
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二十五条 常委会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就议案或者有关报告中的事项,向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提出询问,由被询问机关负责人回答询问。当场不能直接答复的,应当说明原因,在取得询问人的同意后,可以在下次常委会会议上口头或者书面答复。
第二十六条 常委会围绕全县工作大局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可以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开展专题询问,并提出专题询问意见。
第二十七条 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第二十八条 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的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二十九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或者县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作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质询案在县人大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常委会会议。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经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委会会议。
第三十条 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六章 发言和表决
第三十一条 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当围绕议题作调查研究。
第三十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上发言,应当围绕会议确定的议题进行。
第三十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三十四条 常委会会议表决议案和决议、决定,采取无记名按电子表决器方式逐项表决,如电子表决器发生故障,除任免事项外采取举手表决。任免事项的表决依照《凤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规定执行。
表决事项由全体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常委会组成人员投票表决时,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弃权。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三十五条 任命事项通过后,由常委会主任或受主任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向被任命人员颁发任命书并组织进行宪法宣誓。
常委会通过的任免事项,由常委会通知提请任免的机关。
第三十六条 常委会会议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提出的审议意见、专题询问意见,作出的决议、决定,以及一府一委两院研究办理审议意见、专题询问意见情况和执行决议、决定情况的报告等,通过凤阳人大网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由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注:划线部分为新增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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