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9日凤阳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次会议)
第一条 为保障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职权,增强工作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围绕人代会、常委会审议的议题,主任会议确定的课题,或者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等,组织调研活动。
第三条 调研组组长原则上由县人大常委会分管副主任担任,成员主要从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确定,可以邀请部分县人大代表和相关专业人员参加。
调研工作由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委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调研工作根据常委会年初工作计划适时安排。承办委室应制定调研方案,方案包含调研目的、调研内容、人员组成、时间地点、方式步骤等。
第五条 调研方案经组长审定后,在开展调研五日前以办公室文件通知相关单位。
第六条 调研组在开展调研工作之前,应组织全体成员学习调研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相关专业知识。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一委两院)接到通知后,要及时与县人大常委会承办委室联系,做好迎接调研准备工作。
第八条 调研可以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现场查看、基层走访、查阅资料、问卷调查等形式。调研组一般不直接处理问题。
第九条 调研组在调研结束后应及时起草调研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基本情况、取得成绩、存在问题及意见建议等。
第十条 调研报告初稿经组长审阅后,应及时召开调研组全体人员会议,讨论修改报告。
调研报告修改稿由组长审定后,提请主任会议审议。
第十一条 主任会议审议调研报告时,调研组要认真听取意见,及时修改报告。主任会议结束后三日内,调研报告经组长审定后,交“一府一委两院”研究处理。
第十二条 主任会议可以根据调研报告,要求“一府一委两院”作专项工作报告,可以决定对某些问题重新开展调查,必要时可以将调研报告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十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审议调研报告时,“一府一委两院”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调研组全体成员应出席会议。
县人大常委会必要时可以就调研报告作出决议、决定。
第十四条 调研组应指定专人及时整理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提请下一次主任会议审议。
主任会议结束后三日内,审议意见和调研报告经组长审定后,交“一府一委两院”研究处理。
第十五条 “一府一委两院”应将调研报告及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在两个月内向县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
第十六条 调研活动可以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报道。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2008年3月28日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通过的《凤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调研工作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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