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26日凤阳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县人大常委会对县政府组成部门工作监督,增强监督针对性和实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政府组成部门每年12月底前应当向县人大常委会报送年度工作报告。
第三条 年度工作报告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宪法法律、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情况;
(二)年度工作完成情况、存在问题、改进措施及下年度工作计划等;
(三)办理县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和意见情况;
(四)办理落实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情况。
第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将县政府组成部门年度工作报告分送县人大常委会领导和相关工作机构。
第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对照联系部门职责,对该部门年度工作报告进行审查,并结合平时视察、检查、调研等活动掌握的情况形成审查报告。
第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召开主任会议,听取县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审查情况的报告,研究提出评价意见和具体要求。
第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根据主任会议研究意见,结合县政府组成部门工作计划,有针对性地安排相关视察、检查和调研等活动。
第八条 对未按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的政府部门,或者在审查年度工作报告中发现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县人大常委会将采取专题询问、满意度测评、质询等方式,进行跟踪监督。
第九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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