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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阳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发布时间:2010-01-06 17:12:01 浏览:5444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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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号)

  《凤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评议办法》已经2007年9月7日凤阳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现将通过后的《凤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评议办法》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7年9月7日
 

凤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评议办法
(2007年9月7日凤阳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 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强化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职能,加强对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监督,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司法机关公正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简称《监督条例》)和《安徽省各级人大代表评议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作评议,是指常务委员会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就报告中反映的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县人大代表作为工作评议的主体对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本行政区域内上级国家机关的所属工作部门或派出机构等工作评议对象的有关执法和工作情况,进行评论和审议的一种监督形式。人大代表参加工作评议是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履行代表职责。
    第三条  工作评议的内容:
    (一)执法宪法、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执行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三)执行国家方针、政策、依法履行职责和廉政建设情况;
  (四)办理人民代表大会议案,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常委会审议意见的情况;
    (五)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的处理情况;
    (六)常务委员会或主任会议认为应该评议的其它事项。
    第四条  工作评议对象由常务委员会会议确定。每次评议可以确定一至二个部门,可以对被评议单位某个时期的全面工作或单项工作进行评议。
第五条  工作评议应坚持依法办事,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六条  工作评议由常务委员会领导,主任会议负责组织实施,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作为工作评议办事机构,也可以成立临时性办事机构,承担评议工作的具体事务。
    第七条  工作评议办事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起草工作评议方案;
    (二)安排工作评议活动;
    (三)组织邀请有关人员参与评议工作;
    (四)收集整理评议活动的有关情况及材料;
    (五)起草工作评议总结。
    第八条  工作评议中应征集50%以上县人大代表对被评议单位工作的意见、建议。直接参加工作评议的代表由常委会负责工作评议的办事机构提出,主任会议讨论确定。
    第九条  工作评议涉及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和支持常务委员会组织的评议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条  工作评议一般分为评议准备、评议调查、评议会议、整改落实四个阶段。
    第十一条  评议对象确定后,常务委员会负责工作评议的办事机构应将评议的内容、时间和要求书面通知被评议单位。
    第十二条  被评议单位应当根据评议的内容和要求进行自查、自纠,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汇报材料送常务委员会。
    第十三条  评议会议前,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应根据评议内容,组织参加评议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县人大代表,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
    调查组进行评议调查时,可以组织对被评议单位有关工作人员进行法律知识考试,可以要求县政府审计部门出具被评议单位相关工作审计报告,调查结束后要形成调查报告或评议材料。
    第十四条  召开评议会议时,参加评议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县人大代表和被评议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出席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评议会议。
    评议对象应如实汇报工作情况,认真听取评议意见,对评议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可以进行说明。
    第十五条  评议会议结束后,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应及时将评议意见和整改要求,书面送达被评议单位。被评议单位应在十五日内将整改措施报送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应在评议会议结束后两个月内,听取和审议开展工作评议的调查报告或评议材料和被评议单位整改情况的报告,并采取无计名投票方式对整改情况报告进行测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对整改情况不满意的,被评议单位要在本次会议或下次会议上作补充报告或者重作报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对补充的报告或者重作的报告仍不满意的,常务委员会可根据情况,或参照《监督条例》第五节提出质询,或参照《监督条例》第六节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或参照《监督条例》第七节依法提出撤职案,或依法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十七条  参加工作评议的人大代表对整改情况不满意的,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和要求,经主任会议决定,交被评议单位办理,被评议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反馈办理情况。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人大代表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在评议结束后,可以对工作成绩突出、整改落实好的单位,建议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或依法授予地方荣誉称号。
    第十九条  工作评议所需经费,由县财政专项拨付,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凤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1998年9月29日县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凤阳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评议工作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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