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二 号)
《凤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已经2007年9月7日凤阳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凤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7年9月7日
凤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规则
(1990年6月29日凤阳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5年8月8日凤阳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 次会议修正,2007年9月7日凤阳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次会议修正)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议事效率,保证常务委员会依法充分履行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简称《监督法》)和《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简称《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报告,决定事项,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行使职权。常务委员会行使职权情况,向社会公开,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上级人大常委会、本级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监督。
二、会 议 的 召 开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遇有特殊需要,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临时召集。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准时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因病或因事等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必须向常务委员会主任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请假。在会议进行中不能擅自离开会场,如有特殊原因请假的,应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一年之中,累计三次未履行请假手续而缺会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经主任会议决定劝其辞职。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日期由主任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订并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原则上不调整会议议题或议程,确须临时调整的,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一般应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七日前,将会议日期、建议会议审议的主要议题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通知列席会议的部门及有关人员。会议相关材料应随通知一并送交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之前,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围绕议题,做好调查研究工作。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县政府县长或副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常务委员会各委、室负责人列席会议,邀请县委、县政协联系常务委员会工作的负责人列席会议。必要时,根据议题,可以邀请部分全国、省、市、县人大代表和要求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题时,可通知有关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审议议题时提出的意见,经主任会议研究,可以采取《审议意见书》的形式交有关机关研究办理,有关机关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在两个月内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对受监督的国家机关或者工作人员的监督意见,可以采取《监督意见书》的形式由主任会议交有关机构办理。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处理结果。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题时,可以就有关问题作出决议、决定。
三、议 题 的 提 出 和 审 议
第十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题,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县人民政府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题,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由主任会议先交予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调查研究,提出审议意见,再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题,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由主任会议先交予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题的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由主任会议先交予提出议题的工作机构进一步调查研究,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主任会议决定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题,应向提出议题的机关或提议题人反馈意见。
第十一条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题,一般应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前一周将相关材料送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或有关工作委员会,并提供必要的参阅资料、说明等。
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题,提议题机关或提议题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对议题作补充说明,回答询问。
第十二条 向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的人事任免案,应当提交提请机关正职负责人签署的书面报告,并委派负责人到会听取并回答会议审议中提出的问题。提请任职的,须附有拟任职务人员的条件、简历、现实表现、任职理由、法律知识考试和民主推荐、公示情况。提请免职的,须有免职理由。
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撤职案,参照《监督法》第八章和《监督条例》第七节执行。
第十三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题,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提出,常务委员会会议同意,可以暂不表决,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题,在交付表决前,提议题的机关或提议题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议题的审议即终止。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题时,需要作出决议、决定,但有关重大事实不清的,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具体参照《监督法》第七章和《监督条例》第六节执行。
第十五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具体参照《监督法》第六章和《监督条例》第五节执行。
四、发 言 和 表 决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列席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应积极发言。发言应围绕议题,简明扼要。会议主持人可以终止与议题无关的发言。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议题,必须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可以采用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其他方式进行。人事任免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表决时,可以赞成,可以反对,也可以弃权。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五、附 则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决议、决定、任免名单和常务委员会公告,通过电台、电视台、网站等新闻媒体对外公布。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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