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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案件办理情况的审议意见

发布时间:2009-12-10 17:45:03 浏览:704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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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人常〔2007〕38号

(2007年11月1日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县人民政府:

  为了促使公安机关加强对取保候审案件的管理,堵塞执法上的漏洞,县人大常委会对此项工作进行了调研。2007年11月1日凤阳县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听取了调研组《关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案件办理情况的调研报告》。

  会议同意调研组在调研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会议要求,县公安局应针对取保候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认真整改,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管理,严格执行。县政府要督促县公安局将整改措施于2008年元月20日前报告县人大常委会。

  附件:关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案件办理情况的调研报告。

2007年11月16日

附件:

 

关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案件办理情况的

调 研 报 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委员:

  根据县人大常委会2007年工作要点,按照计划要求的调研内容,我们组织力量,对县公安局2005——2006年度取保候审案件进行了认真调查研究。听取了县公安局对两年取保候审案件办理的基本情况汇报,调阅相关卷宗,走访部分曾因涉嫌犯罪被取保候审的人员,查看了相关资料,了解了保证金的收支流程。现将情况汇总,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05和2006两年来,县公安局在办理取保候审案件中,为堵塞执法上的漏洞,针对取保候审案件办理的特殊性,采取了一定的措施,取得了相应的成效:

  一是坚持依法按程序办理案件。县公安局在办理取保候审案件时,能够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程序办理取保候审案件。

  县公安局在2005年共办理取保候审112人,其中采用人保25人,财保87人。(①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不予逮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办理取保91人;②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但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取取保候审的,办理取保4人;③对需要逮捕而证据不足的,办理取保10人;④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期限内结案,需要继续侦查或者审查起诉的,办理取保3人;⑤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认为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办理取保3人;⑥公安机关发现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办理取保1人。)收取保证金312000元,没收保证金37人123000元,退还保证金52人195000元。取保候审案件处理情况:案件终结起诉57人次,因撤销案件而解除取保候审12人,办理劳动教养3人,因取保候审期满而解除40人。

  县公安局在2006年共办理取保候审119人,其中采用人保28人,财保91人。(①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不予逮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办理取保89人;②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但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取取保候审的,办理取保6人;③对需要逮捕而证据不足的,办理取保13人;④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期限内结案,需要继续侦查或者审查起诉的,办理取保2人;⑤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认为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办理9人。)收取保证金383000元,截止4月中旬没收保证金4人15000元,决定退还保证金36人,其中已退还30人保证金122000元。取保候审后处理情况:截止4月份案件终结起诉24人次,因撤销案件而解除取保候审13人,因不构成犯罪解除取保候审4人,法院决定逮捕1人,检察院批捕1人。

  二是坚持实行案件登记审查把关制度。即由办案人、办案单位、法制科、局领导四级把关。特别是06年6月份局领导班子主要领导调整后,取保候审案件均由局长或政委召集三名以上局领导集体研究决定,改变了过去个别领导说了算的现象。并实行谁办案,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执法责任制,增强了办理取保候审案件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三是坚持尊重和保障人权,落实宽严相济的刑法政策。对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代理人提出的取保候审申请,实行回告制度,即在7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对不予取保的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切实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权力。同时,坚持实行取保候审案件向人大、政法委备案制度,自觉接受监督,确保案件质量。

  四是为防止出现以保带侦的现象,县公安局将取保案件纳入执法质量考评范围之列。要求三个月内必须有实质性侦查活动,不得中止对案件侦查。凡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前一个月,法制科向办案单位发出催办通知书询问案件进展情况,确保案件按期解除。

  二、存在问题

  取保候审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责令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逃避或者不妨碍侦查、起诉、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通过此次调研,我们认为县公安局在办理取保候审案件时,其在取保候审对象的把握、取保候审案件的及时侦查以及对保证人和保证金的处置等方面存在着如下问题:

  (一)对取保候审的条件把握不严,过于宽泛。主要表现为:一是有的案件不需要办理取保候审而予以办理,如个别因邻里纠纷引起的轻伤害案件,双方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后,按照法律有关规定即可撤销案件,而公安局仍予以办理了取保候审,收取了相应的保证金。二是对检察院以不构成犯罪不批准逮捕的人员,也就是认定该涉案人员不构成犯罪,其身份不再是犯罪嫌疑人,不适合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情况下,仍要求其取保候审。三是对那些犯罪情节较重采取取保候审后极可能会危害社会或妨碍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犯罪嫌疑人不应该取保候审却予以取保候审。

  (二)取保时间过长,有保而不侦的现象。取保候审作为一种强制措施,取保只是程序需要,是手段,“审”才是目的,才是中心工作。但部分案件取保后无实质性侦查活动,搁置一边,等于一保了之,有意无意地忽略取保候审后的侦查、移送起诉审查工作,直到期限届满才采取措施。2005年取保候审案件中因期满解除的就有40件,占取保总数的35.7%。

  (三)部分取保候审案件中,担保方式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如保证人担保方式,担保人虽具备了刑诉法规定的条件,但没能履行应该履行的义务,被担保的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逃跑重新犯罪或者违反刑诉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而担保人却未受到处罚,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都削弱了担保人这种担保方式应起的作用,变相放纵犯罪。

  (四)对保证金的处理有不规范的现象。主要表现在:一是没收保证金理由不充分。有的承办人只是利用犯罪嫌疑人恐惧追诉的心理弱点,对其在取保期间因过失犯罪,或有过错,但又未违反刑事诉讼法的,仍没收其保证金;还有部分情况是取保候审期满后,执行机关既不宣布没收,也不退还,成为变相没收。二是没收保证金的证据材料不充分。根据《滁州市公安机关于办理取保候审案件若干问题的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办案部门发现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遵守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情形之一的,经调查取得充分证据后才能予以没收。而我们调阅的案件中,没收保证金均只有犯罪嫌疑人供述单一证据,无其它证据证实,有的甚至无材料。

  (五)部分取保候审案件,程序不规范,手续不完备。如办案人向犯罪嫌疑人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及告之其必须遵守的规定和违反应当承担的后果时,没有制作宣读情况笔录;有的案卷缺少取保候审的相关法律文书,如《呈请没收保证金报告书》、《责令具结悔过决定书》等;有的对保证金的处理情况体现不出来,不知是退还还是没收,使得案件不够完整、规范。

  三、建议和意见:

  (一)严格把握取保候审条件。为保证取保候审措施的正确使用,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应该严格掌握取保候审的使用范围和条件,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对涉嫌严重犯罪但案件证据不足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应慎之又慎,确保安全,防止滥用。同时对取保方式也要运用恰当,采用“人保”的,县公安局一要明确对保证人保证义务的认定责任,二要明确保证人不履行、不适当或者怠于履行保证义务的责任。

  (二)建议县公安局在内部指定取保候审的专门执行部门。负责收取保证金,监督被取保候审人的活动和保证人是否履行应尽义务,随时向办案单位通报执行情况,避免因基层派出所警力不足使取保人脱管、失控的情况发生。同时,建立督办提示制度,在规定期限内承办人要有实质性的侦查活动,不得中止对案件的侦查,凡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案件,都应提前向办案单位发出催办通知书询问案件进展情况,确保案件按期解除。杜绝执行不力,保而不侦,一保了之的现象。

  (三)重视取保候审保证金的管理工作。县公安局应加强对办理取保候审、收取保证金的内部审核、监督和制约,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监督作用。同级财政、审计等监督部门应加大取保候审保证金监督力度,对其取保候审保证金管理,应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进行审计监督与检查,以规范取保候审保证金管理。同时,要严格执行没收保证金的审核批准程序,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要求复议的权利,防止随意没收保证金。

  (四)加强教育、管理,提高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修养和业务素质。要在认真审查案情、全面把握条件的基础上,通过从内外两个方面狠下功夫,准确适用取保候审,确保不出差错。对内,要增强法律意识,树立依法办案的观念,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管理,在运用法律时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对外,要敢于、善于抵制和排除来自各个方面的不良因素对执法的干扰,坚决杜绝办人情案、关系案,使执法者可以依据事实和法律,公正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公正作出对被取保候审者的处理意见。

 凤阳县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

 2007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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