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新组建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纳入“负责全国人大代表履职的监督管理”职责后,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也相继将类似职责写入代表工委职责范畴。如何准确理解代表工委对本级人大代表履职的监督管理,目前存在两种认识:一种认为应严格限定于《代表法》明确规定的程序性、服务性事项;另一种则认为,除法律对代表履职的明确规定和要求外,代表工委可基于实际情况,对本级人大代表开展具有约束力的监督活动。
对人大代表的监督是中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重要制度,是确保人大代表履行职责、反映人民意愿的关键机制。笔者以为,代表依法接受原选 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监督,代表工委无权直接监督代表履职,而是负责督促代表积极主动接受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监督,指导原选区选民或按照原选举单位部署要求开展监督代表履职等具 体实操工作。
代表法专章规定了“对代表的监督”,明确代表要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并接受监督。由选民直接选出的代表(县级、乡级)受原选区选民的监督;由选举单位间接选出的代表(市级、省级、全国)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代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人民群众对代表履职的意见,回答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 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接受监督。代表应当以多种方式向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县级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主席团应当记录代表履职情况,定期组织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并公示代表基本信息和履职信息。
2023年新组建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将“负责全国人大代表履职的监督管理”纳入职责范围,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也相继将类似职责写入代表工委职责范畴。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如何对代表履职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我们可以从近两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年度代表工作计划中关于“加强代表履职监督管理”部分找到依据。如2024年工作计划提出“坚持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加强代表自身建设”“加强代表履职监督管理”“做好代表资格审查工作”三个方面。2025 年度计划规定“加强代表纪律作风建设”“健全代表履职情况记录制度”“依法按程序做好代表资格审查工作”三个方面。具体来说,代表工委对代表履职的监督管理主要包括履职过程管理,如出席会议、视察调研、学习培训、联系群众、提出议案建议等;履职效能监督,如代表议案建议的提出质量与办理落实情况、推动解决群众关切问题的实效等;代表行为规范,如遵守法律法规和党纪、廉洁自律、接受选民监督等。
从全国人大常委会年度代表工作计划中关于“加强代表履职监督管理”部分词语表述来看,多为“引导”“培训”“督促”“规范”“推进”等柔性用语。与代表法中“应当”“报告”“询问”“罢免”等刚性用语明显不同。因此,代表工委对代表履职的监督管理,主要是服务、引导、激励等辅助性方式,旨在激发代表的履职活力,保障代表权利的正当行使和义务的有效履行,这与代表法规定的代表应当接受原选区选民 或原选举单位的监督,有着本质的区别。
总而言之,代表工委对人大代表履职的监督管理,就是围绕如何“切实保障代表权利、督促履行代表义务”,并为此做好规范管理和服务保障工作。(崔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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