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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接受陈涵辞去凤阳县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1-24 09:50:07 作者:凤阳县人大 浏览:7438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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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人常〔2023〕34号

(2023年10月24日凤阳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次会议通过)

 

    因工作需要,陈涵向县人大常委会请求辞去县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根据《组织法》第三十二条和《凤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凤阳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次会议决定:接受陈涵的辞职请求,报凤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2023年10月24日

抄报:市人大常委会,县委。

抄送:县政府、县政协,县监察委员会,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委组织部,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各乡镇(街道),县经济开发区(凤宁现代产业园、小岗产业园),县直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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