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27日凤阳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7次会议通过)
县人民政府:
凤阳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7次会议审议了《凤阳县人民政府关于提请批准设立凤阳县徽银城镇化管理壹号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议案》(政秘[2015]80号)。会议决定,同意由凤阳县人民政府授权凤阳县中都城乡建设有限公司作为劣后级有限合伙人参与设立凤阳县徽银城镇化管理壹号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并将凤阳县中都城乡建设有限公司用于收购优先级有限合伙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和基金支付优先级有限合伙人固定收益的相关资金纳入县本级政府中期财政预算。
会议要求,县人民政府及其财政等部门应加强对该基金资金的监管,督促凤阳县中都城乡建设有限公司认真履行《凤阳县徽银城镇化管理壹号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合伙协议》等协议的约定事项,落实偿债措施,控制偿债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严禁资金挪作他用。并应严格按照预算落实资金,保证按期支付优先级有限合伙人的固定收益,如期收购优先级有限合伙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同时定期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县人大常委会将对项目和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2015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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