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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24日凤阳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通过)
鉴于工作变动,徐长菊向县人大常委会书面请求辞去县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根据《凤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7条的规定,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决定接受徐长菊的辞职请求,报凤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2014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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