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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专题询问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3-05-09 11:21:07 浏览:19404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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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3月20日凤阳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全面履行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监督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题询问是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工作中需要作出说明、解释的一种活动。一般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进行,根据实际需要,常委会也可就某一事项单独开展专题询问。
    第三条  专题询问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专题询问的内容,应重点围绕关系全县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也可就人大代表所提议案和建议涉及的事项,开展专题询问。
    第五条  专题询问的主体是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会议的县人大代表、常委会相关机构负责人和乡镇人大主席也可以提出询问,上述人员为询问人。
    第六条  专题询问的对象为询问议题所涉及的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根据议题内容可延伸至垂直管理部门和县政府直属部门。
上述机关或部门为应询机关,应询机关主要负责人为应询人。
    第七条  专题询问的议题,应根据县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进行安排。专题询问实施方案由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制订,报主任会议审议后印发。
专题询问实施方案应包括专题询问的目的、组织方式、询问对象、询问议题、跟踪落实等内容。
    第八条  应询机关应于专题询问举行的20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及拟参加专题询问人员名单报县人大常委会,由县人大常委会于举行询问的7日前印发给相关人员。
    第九条  专题询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主持,采取一问一答的形式进行。
    询问人所提问题应紧扣议题、重点突出、具有针对性。询问人对回答不满意的,可进行追问。其他询问人也可就同一问题补充询问。
    应询人应当场回答询问,当场不能回答的,应说明原因,并主持人同意后,在规定时间内书面答复。
    询问内容涉及多个机关或部门的,由一个机关或部门主答,其他机关或部门补充回答。
    询问人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应询机关应当按时如实提供,如涉及国家秘密不便回答或不便提供的,应询机关应当作出说明。
    第十条  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对专题询问情况进行整理,形成审议意见印发应询机关,同时对办理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办。
    第十一条  应询机关应在三个月内将审议意见落实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县人大常委会对办理落实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不满意的,可依法启动质询等监督程序。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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