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人常〔2007〕18号
县人民政府:
凤阳县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韩家好受县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执法检查组委托所作的《关于凤阳县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动物防疫法〉工作情况的执法检查报告》。
会议认为,县政府高度重视《动物防疫法》的贯彻和落实,按照《动物防疫法》的规定,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坚持“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方针,狠抓“查、消、堵、免、灭”等各项措施的落实,提高了动物疫病的防控能力和水平,有效地控制了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猪瘟、新城疫等严重威胁畜牧业生产的重大动物疫病,有效地促进了我县畜牧业的健康发展,保护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和生命安全。同时加大了对生猪定点屠宰的管理和整治工作力度,依法打击了私屠滥宰、病害肉等不法行为,使《动物防疫法》得到了较好的贯彻落实。
经审议,会议通过了《关于凤阳县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动物防疫法〉工作情况的执法检查报告》。
会议指出,县政府贯彻实施《动物防疫法》工作总体情况是好的,但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对散养畜禽农户的宣传须加强;二是防疫人员队伍素质有待提高;三是要做好狂犬病的免疫工作;四是动物防疫经费仍需增加。
会议就县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动物防疫法》工作提出如下审议意见:
一、进一步深入学习宣传《动物防疫法》,增强贯彻法律法规的自觉性。一是要抓好分管和从事防疫工作领导干部及畜牧兽医技术干部的学习,提高决策水平和业务技能。二是进一步扩大宣传的广度和深度,使广大人民群众自觉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配合政府和有关部门搞好动物防疫工作。三是要加大对规模养殖户、从事畜牧业产品加工、经营和运输人员的宣传力度,使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参与动物疫病防治、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免疫注射等防疫工作,减少和控制疫病发生,保证畜牧业的健康发展。
二、切实做好狂犬病免疫工作。狂犬病是人畜共患病,直接威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按照县政府办(2007)01号文件的要求,继续做好养犬的管理工作;县政府应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将养犬管理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来抓,确保养犬免疫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三、加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队伍建设,努力提高执法水平。目前,乡镇畜牧兽医站合并到农业综合管理站,难以独立依法开展工作,绝大多数乡镇动物防疫人员较少,检疫人员工资报酬偏低,工作积极性不高,新上岗的村级防疫员缺乏实际工作能力。因此,应进一步加强对全县动物防疫检疫员、监督员等执法人员进行培训,通过学习培训,增强执法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四、增加动物防疫经费的投入。县政府应根据财力状况逐步增加动物防疫经费投入,落实乡、村动物防疫经费,解决检疫员报酬偏低问题。分期分批把乡镇兽医站建设好,增加必要的设备,改善工作条件,尤其是要尽快让县畜牧中心化验室正常开展工作,发挥应有的作用。
2007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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