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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宜县人大常委会简介
一九五四年全省举行第一次普选,选举产生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分宜县于一九五四年召开了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从一九五四年至一九六五年间,分宜县人民代表大会经历了六届,共召开了12次会议。一九六六年五月“文化大革命”的爆发,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受到了挫折。至一九八○年止。县人民代表大会连续16年未能举行。一九八一年三月,分宜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标志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分宜的恢复,并逐步发展。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进入改革开放的新时期,与此相适应,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阶段。一九七九年七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正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和地方组织法决定地方县级以上人大设立常委会,并赋予地方人大常委会十一项职权。一九八一年三月,分宜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县人大常委会。之后,县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设立,并不断充实和加强。
一九八二年十二月,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新宪法。与此同时,新修改的地方组织法将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职权由原来的十一项增加至十四项。一九七九年七月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二次会议通过的新选举法规定代表可以依法联名提出代表候选人,并于一九八○年实行县级人大代表直接选举和差额选举,地方国家权力机关领导人实行差额选举。此后几经修改的地方组织法又进一步扩大了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职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和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有了明显加强。尤其是一九九二年邓小平同志南巡重要讲话发表以后,分宜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大力加强监督工作,积极推进依法治县进程,为分宜的改革开放和“三个文明”建设作出了应有贡献。50年来的实践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着无比的优越性和强大的生命力。它已深深扎根于中国这块土壤之中,并日见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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